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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3·15”丨龙马潭区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3-17

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又是一年3·15,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通过现实案例告诉您,不管作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您都需要时刻保持谨慎,擦亮双眼!

商家进货得查验,出了问题需担责

基本案情:泸州市龙马潭区某经营茶叶的商铺因不再继续经营,遂将一部分茶叶批发出售给隔壁的某经营部。随后,牟某在该经营部购买该批茶叶中的老班章18份,单价320元,百年古树茶11份,单价280元,共计花费了8840元。购买后牟某发现,茶叶标签生产日期是2007年,执行标准却是GB/T22111-2008,该执行标准于2008年6月发布,于2008年12月才执行。同时,茶叶标签生产厂家为:某茶厂,该厂系2015年5月登记注册,亦不可能在2007年生产茶叶。牟某遂投诉于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向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裁判:审理中,双方均同意友好协商处理,最终牟某退还了该经营部茶叶28份,经营部退还牟某货款及赔偿损失共计12000元。

法官提醒:作为经营者,应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确保销售合格的商品。本案中,该经营部未查验该批茶叶的生产厂家、执行标准等情况,即使不是明知,亦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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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药品需谨慎,三无产品要远离

基本案情:王某通过微信在胡某处花费1880元购买减肥产品。购买后,王某发现其购买的产品无中文标签、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是典型的三无产品。且其服用后,症状与大多数曝光的西部曲名相似。由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胡某退回货款1880元以及承担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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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审理中,双方同意友好协商处理,最终调解由胡某退还王某货款1880元及赔偿9120元,共计11000元。

法官提醒: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但在选购相关产品时更需要谨慎,切勿受黑心商家的虚假宣传蒙骗,抵制不明来路、不明成分的“三无”产品。合法权益受侵害后,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向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说不!

以案说法大讲堂,引导商家诚信经营

基本案情: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某商贸有限公与被告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泸州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经营、京东专卖店,该公司为了增加销量,与陈某达成口头协议,由陈某自己和雇请的刷手进行刷单,刷手将每单货款转入该公司后,公司实际不发货,刷手只是网上虚假确认收到货物,然后公司将刷手转入的货款以及约定的佣金在支付给陈某,陈某再支付给刷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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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本院向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泸州某有限公司、陈某依法进行处理。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依法开展调查取证,最后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刷单炒信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来提高网络店铺的销售量及信誉度,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该公司和陈某等刷单手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其他网络商家、网络平台等人的合法利益,还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应该受到相应惩罚。

温馨提示

对于经营者来说,不欺骗、不误导、诚信经营才是王道。对于消费者来说,保持理性、擦亮双眼、依法维权拒绝不法侵害。经营者消费者手牵手、心连心,积极参与在到更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共建、共治、共享中。

(来源: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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