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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3人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全部抓获!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6-24

  射钉枪,本是装修施工中常用的工具。

  然而,有人却打起了它的歪主意——私自改装、加装配件,将其变成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殊不知,这一“改造”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近期,泸州警方查处三起涉枪案件,三名当事人因非法制造、持有枪支被依法查处。

  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以案示警——

案例一:江阳区魏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2026年2月,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四峰山村村民魏某某,将自己持有的一把射钉枪进行非法改装——通过对射钉枪内部零件打磨,加装“紧固器”“铁管”等零件,将其改制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存放于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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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3月26日,江阳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将其查获,当场扣押改制火药枪1支、射钉弹183发。经鉴定,该改装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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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二:纳溪区白节镇收缴自制火药枪案

  2026年6月10日,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白节派出所根据情报线索,在白节镇福华村一村民家中成功收缴自制火药枪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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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例三:纳溪区护国镇收缴自制火药枪案

  2026年6月16日,纳溪分局护国派出所根据线索,在护国镇龙沟村一村民家中再次收缴自制火药枪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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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泸州警方连续查获三起涉枪案件,这些案例再次敲响警钟!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即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哪怕只改装了一支射钉枪,一经查获即面临刑事追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改装)、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射钉枪虽为常见工具,但一经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装置,即被认定为枪支,制造者将面临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射钉枪本是装修施工中的常用工具,但通过购买配件私自改制,使其具备隔空射击功能和杀伤力,就从工具变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枪支。枪支不是玩具,更不是“手工艺品” 。私自组装、持有枪支,不仅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也将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

  当前,泸州警方正深入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对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

  警方正告: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同时,警方呼吁广大群众:如果家中存有遗留的射钉枪、火药枪等物品,请主动上交当地公安机关;如果发现身边有人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弹药,请立即拨打110举报。心存侥幸必将严惩!

  莫把“改装”当手艺,法律红线不可逾!

(来源:平安泸州)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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