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8-20
2021年8月10日0时起,永宁河干流十年禁渔,但仍有人对通告视而不见,甚至还采取法律明文禁止的的电鱼行为。
为饱口福,通杀电鱼
8月16日,叙永县江门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有人在孙家河二级电站处电鱼(属永宁河流域)。派出所民警到河边巡查,发现有4名男子正在用简易电瓶电鱼。4人渔网内已收获颇丰,鱼、虾、螃蟹样样齐全!当警察询问电鱼缘由时,4名男子均表示是为了整点宵夜。

经称重,渔获物重量1公斤
轻装上阵,缺乏意识
民警现场收缴电筒2只,升压器1台,锂电池电瓶1个,头灯1只,竹竿2根,水桶1个。4名犯罪嫌疑人交代,电鱼装备是5年前从网上购买回来进行改装的。如此轻装,也不怕电着自己?

收缴电鱼装备
口食之欲,牢狱之灾
目前,犯罪嫌疑人蒲某、陈某某、罗某某、许某某因在长江流域禁渔期期间,使用电鱼的方式捕捞鱼类,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电鱼的可恶不仅仅是对鱼类资源的掠夺,更是小鱼大鱼通杀,水中的鱼卵也会遭到极大地损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平安叙永)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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