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07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颜值经济”助推美容行业规模迅速扩张,与此同时,经营者价格行为不规范问题也日益凸显。近日,泸州市纳溪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春雷行动2023”过程中,着力整治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行为,查处2家化妆品店虚构原价案。
在其中一家店内,执法人员发现一款护肤礼盒标价签上标注“原价¥2468 应季价¥989.90”,经核查,该礼盒从未以2468元的价格交易过。在另一家美容店,执法人员发现原价标注为78元、现价39元的眼部护理套组只有一次销售记录,且销售价格为39元,该商品未以78元的价格交易过。以上两家经营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纳溪区市场监管局已依法立案查处。
到底何为“原价”?根据《明码标价与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6号),“原价”是指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该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各类化妆品时如发现低标高结、虚假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请保留证据及时通过“12315”“12345”等渠道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规范美容行业市场价格秩序。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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