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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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好蓝天保卫战,让酒城人民乐享蓝天白云的生态美景,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公告。
一起来看看公告具体内容!
泸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
江阳区: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华阳街道、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泰安街道全域,况场街道康城社区、春华社区,黄舣镇黄舣镇社区、黄桥社区。
龙马潭区:小市街道、莲花池街道、红星街道、罗汉街道、鱼塘街道、安宁街道、石洞街道全域。
纳溪区: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安富街道全域。
高污染燃料种类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砰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蜂窝煤等)、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相关要求和事项
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关单位(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因供气等基础设施配套不足等原因,确需在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可使用专用锅炉且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确保其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应用推广力度,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等相关设施,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禁燃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严厉查处各类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
违反本通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20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泸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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