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10-11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江河保护治理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指导各地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将859个全国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纳入《名录》管理,并予以印发。泸州市5处水源地在列。



泸州市长江石堡湾水源地 图源: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如何更好保护饮用水水源?
我们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
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条例
一、法典对应条款
【第三百一十七条(节选)】国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第三百一十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三百一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三百二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三百二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二、法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节选)】违反本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水是生命之源、民生之本,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饮水健康与切身利益。任何单位和项目主体,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希望广大市民群众积极参与水源共治,主动学习生态环保法律法规,日常活动严守水源保护要求,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开展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自觉抵制、劝导及制止各类破坏水源环境行为,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发现污染水源、违规建设等问题及时反馈举报,共同筑牢全民护水防线。
(来源:泸州生态环境-中国水利)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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