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3-20
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有群众反映,被执行人被“限高”了,不能坐飞机、火车,但有的被执行人可以驾驶私家车或非本人名下车辆到处“蹿”,无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有效限制。有人会问,被执行人开私家车或者非本人车辆出行,算不算高消费?法院该怎么办?答案是:算!算!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因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而驾驶非运营机动车辆,不管是驾驶本人名下车辆还是非本人名下车辆,都属于应当限制的非经营、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云溪执行再出新招:限驾!限驾!限驾!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关于公布限制被执行人驾驶车辆名单信息的
公 告
(2020年第1期)
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工作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规定》相关规定,以下被执行人因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而驾驶非运营机动车辆,属于应当限制的非生活、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现将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驾驶车辆名单信息予以公布,敬请广大人民群众予以监督举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5775215065
附件:限制被执行人驾驶车辆名单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8日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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