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6-02
为深入开展泸州市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加强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结合泸州市工作实际,泸州市食安办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要求食品摊贩应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条例》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实施经营过程控制,主动接受、积极配合监督,保证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书》,并且严格遵守不得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禁止性规定”。

健全责任分工体系
《通知》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明确了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区县卫生健康部门、区县城市管理部门等部门以及村(居)委员会各自职责。

强化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管理。同时要求加强对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来源:泸州市场监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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