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10-01
9月28日,中共泸州市委宣传部印发《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激励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激励扶持办法》已经市委领导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进一步调动全域全员参与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的积极性,整合资源力量,创新方式方法,有力有序推动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助力泸州城市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全方位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成立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激励扶持评审小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作为成员单位,负责评审相关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宣传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对作出积极贡献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含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实行通报表扬(不给予物质奖励)。每年度表扬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条 对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优秀成果实行以奖代补,予以激励扶持。申报评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每年度扶持优秀成果总数不超过20个,单个扶持金额不超过5万。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特殊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二章 评选类别
第六条 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优秀成果,包括以下六个类别。
(一)展览展示。能极大提升泸州城市形象的综合性推介、对外交流、展览展示、文艺演出等活动。
(二)建设项目。融入泸州特色元素和文化底蕴,能充分体现泸州实力、展示泸州魅力的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门户、城市窗口、城市空间建设项目,城市重要建筑物、重要地段、关键节点实施的风貌塑造工程,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标建设项目等。
(三)视听图文产品。坚持正确价值导向,具有较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对宣传推介泸州有积极作用的网络视听图文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宣传片、歌曲、专题纪录片、电影(微电影)、电视剧、短视频、书画、电子出版物和图文作品等。
(四)印刷作品。对提升泸州城市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印刷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书、画册、折页、和在中央主流报刊杂志发表的作品等各类印刷品。
(五)文创产品。主题准确清晰、创意独特,蕴含泸州元素、彰显城市特色,能有效提升泸州城市形象的各类文创产品。
(六)创新研究成果。对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品牌建设和特色产业等方面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先进集体和个人评审
由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宣传部)根据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年度考核结果,提出通报表扬建议名单。按程序报经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名义通报表扬。
(二)优秀成果评审
1.征集。面向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涉及优秀成果的主创人员、策划人员征集。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单位)在本辖区、行业、系统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成果中择优推荐。
2.申报。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单位或个人自愿进行申报。申报成果无著作权纠纷,同一成果不得重复、多类别申报。
3.评审。评审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评审小组进行复审,确定入围成果。
4.公示。对复审入选的申报成果,通过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审定。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申报成果,市委宣传部提出意见,报泸州城市品牌建设与传播工作联席会议审定,进行激励扶持。
第八条 评审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对不符合评审条件规定的,一经核实取消评审资格和所获荣誉,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市委宣传部享有申报成果和申报材料的使用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8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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