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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四好农村路”最高奖励50万元!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1-22

  近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办法》的通知,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

  其中,在奖惩措施上,市政府对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补助方面给予鼓励支持,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分别给予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专项奖励50万元、5万元、2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发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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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具体怎样评定?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起来看全文!

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建设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交通强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等要求,切实推进“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创建管理工作,加快构建全市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我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

  第三条  评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广泛开展、严格把关、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申报和评定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示范乡镇评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乡镇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工作人员配备到位、职能职责明确,并正常开展工作;

  (二)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

  (三)符合要求的“四好农村路”示范路总里程达6公里以上;

  (四)考核年度期间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六条  示范乡镇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乡镇评价指标由综合、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五方面组成。

  第七条  示范乡镇评定工作按照乡镇自愿申请、县级初评推荐和市级综合评审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区县交通运输局指导有创建意愿的乡镇开展自评工作,经自查符合示范乡镇申报条件的,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初评;

  (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对符合要求的乡镇提出初评推荐意见,连同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总结、示范乡镇创建相关支撑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组建综合评审验收组,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考评,对经市级综合评审符合评定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报请市政府评定为“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乡镇”。 

  第三章 示范村评定

  第八条  申报示范村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

  (二)符合要求的“四好农村路”示范路总里程达4公里以上;

  (三)考核年度期间行政区域内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九条  示范村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村评价指标由综合、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五方面组成。

  第十条  示范村评定工作按照乡镇自愿申请、县级初评推荐和市级综合评审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区县交通运输局指导有创建意愿的乡镇开展自评工作,经自查符合示范村申报条件的,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初评;

  (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对符合要求的乡镇提出初评推荐意见,连同示范村创建相关支撑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组建综合评审验收组,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考评,对经市级综合评审符合评定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村,报请市政府评定为“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村”。 

  第四章 示范路评定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路评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总里程达3公里以上;

  (二)考核年度期间内该路段未发生因安防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示范路评定实行量化打分制,总分以100分计。示范路评价指标由绿色发展、工程质量、附属设施、管理养护、地方特色、产业服务、群众满意度等七方面组成。

  第十三条  示范路评定工作按照乡镇自愿申请、县级初评推荐和市级综合评审程序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区县交通运输局指导有创建意愿的乡镇开展自评工作,经自查符合示范路申报条件的,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初评;

  (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初评,对符合要求的乡镇提出初评推荐意见,连同示范路创建相关支撑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

  (三)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组建综合评审验收组,进行内业核查和现场考评,对经市级综合评审符合评定标准且经公示无异议的路,报请市政府评定为“泸州市四好农村路示范路”。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在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补助方面给予鼓励支持,通过市级财政预算分别给予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专项奖励50万元、5万元、2万元。专项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四好农村路”发展。

  第十五条  对市政府评定的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乡村振兴局每年对已命名的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资格复核。

  第十六条  市政府评定的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乡村振兴局联合报请市政府撤销命名,奖励资金按规定收回市级财政,并纳入“负面名单”管理。撤销命名的乡镇不得再次申请示范评定。

  (一)在申请评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正当行为的;

  (二)资格复核得分低于65分以下的;

  (三)资格复核得分在65分至85分(不含)被实行“黄牌警告”,经整改复核得分仍低于85分(不含)的;

  (四)发生因交安设施不完善、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起的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质量责任事故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路评定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乡村振兴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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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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