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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人 过年可以放“火炮er”,此条必看!祝平安过节、玩得愉快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1-27

江阳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中心城区。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等3个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以及泰安街道泰安社区、泰港社区、泰和社区,邻玉街道天堂村、兴隆村,况场街道康平社区、连云社区、春华社区、康城社区,华阳街道康乐社区、竹苑社区、瓦窑坝社区、春景社区、瑞景社区、华宜社区、龙驰社区、龙腾社区、江湾村,茜草街道毗卢寺社区、鹅宝山社区、坝心社区、卫国社区、新光社区、金沙社区、联合社区、邻府社区、彭湾社区、渔子溪社区、沙坪社区、桂圆林社区、匠心社区,蓝田街道宪桥社区、牛市坎社区、东升桥社区、特林桥社区、重湾社区、黄荆山社区、华油社区、黄桷坪社区、洞宾亭社区、杨桥社区、前进社区、梨子园社区、肖湾村行政区域范围(详见区域范围图)。

(二)中心城区以外。中心城区以外方山镇熊坝村、临江村、白塔村行政区域范围,以及其他地方的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全年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日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街镇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1.泸州市江阳区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2.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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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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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区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的通告

(泸龙府通〔2024〕2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中心城区。小市街道、红星街道、莲花池街道、罗汉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以及鱼塘街道云华山社区、望山坪社区、抚琴台社区、枣林园社区、石堡湾社区、民权社区、鱼塘社区,安宁街道云台社区、齐家社区、福林社区、枣子社区、柏杨社区、安宁社区、红岩社区、阳高村,石洞街道纪念碑社区、张家祠社区行政区域范围。(详见区域范围图)。

(二)中心城区以外。中心城区以外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禁止燃放区全年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内除夕日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均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泸州市龙马潭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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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区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

泸纳府布〔2024〕1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安富街道、永宁街道、东升街道和新乐镇(以下简称“三街一镇”)行政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除三街一镇外的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全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三街一镇外除上述第(二)条划定的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至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区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查、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原《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泸纳府布〔202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泸州市纳溪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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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 县

泸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

通     告

 泸县府规〔2024〕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广大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本县行政区域内以下区域(场所)为禁止燃放区:

(一)县城中心城区。玉蟾街道祥和社区、清溪社区、怡园社区、朝阳社区、西苑社区、康桥社区、建设社区、清平社区、小马滩村、水竹林村行政区域范围(详见区域范围图)。

(二)县城中心城区以外。县城中心城区以外的以下区域(场所):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单位;

2.车站、码头、机场、轨道交通、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等场所;

3.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

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二百米范围内;

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儿童福利院、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馆等;

6.公墓、烈士陵园等;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区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燃放区域及管控要求

禁止燃放区域以外为限制燃放区域。

限制燃放区内除夕至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其余时段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格烟花爆竹品种管理

在本县限制燃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除外)产品,禁止燃放专业燃放类产品和升空类、吐珠类、组合烟花类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监督管理

(一)因重大节日、庆祝、庆典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方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获准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环境进行燃放。

(二)在禁止燃放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应急、城管、消防等部门,统筹做好巡逻检査、安全管理、秩序维护、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燃放安全。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0、110。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本通告有效期为两年。

附件:泸县县城中心城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图                                    

 泸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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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和时间

进行燃放

祝大家平安过节、玩得愉快

(来源:平安泸州)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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