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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高科技钓鱼,刑附民加身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09-03

  钓鱼不犯法,因为人们认为它是一项体育运动。但是,如果辅以高科技手段,在禁鱼区的天然水域钓鱼,那将另当别论。

四川首例:高科技钓鱼,刑附民加身(图1)

  8月31日,长江上游全面禁渔令实施后,四川首例利用高科技手段“可视锚鱼”新型捕鱼工具在长江流域非法钓鱼案宣判: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支持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对许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指控,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许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作案工具“可视锚鱼”设备予以没收;许某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5487.3元,用于增殖放流和生态修复。

  四川省泸州市属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1月1日起实施全面禁捕。2月18日晚,许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污水处理厂长江流域,使用高科技钓鱼工具——“可视锚鱼”设备偷钓长江野生鱼,被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挡获许某捕获的一条重4.355千克的鲤鱼。

四川首例:高科技钓鱼,刑附民加身(图2)

  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使用的“可视锚鱼”设备,作业原理与禁用的延绳滚钩耙刺相似,但捕鱼效率更高、危害更大,是明令禁止使用的渔具。案发流域位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沱江口至弥陀镇缓冲区内,该流域内的生态价值不仅高于一般天然水域,而且高于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也高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所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价值和生态修复费用为5487.3元。

  近期,“可视锚鱼”设备等新型捕鱼工具类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较多。为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中的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强化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源头治理措施,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问题,向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市场上和互联网上的新型禁用渔具生产、销售监管。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签收检察建议书后表示:为有效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将专题研究并制定详细的方案,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对“可视锚鱼”设备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强化源头监管。

  据悉,该案也是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检察院、宜宾市人民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泸州分局会签《关于长江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办法》后,四川省首例利用“可视锚鱼”新型捕鱼工具,在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据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许某所持可视锚鱼设备系网上购买,由黑色显示屏、黑色摄像头、连接线、鱼线、鱼竿、线盘、锚鱼钩等组成。摄像头位于鱼钩处,并与显示屏相连。钓鱼人通过显示屏监视钓钩处鱼类活动情况,发现鱼类靠近,快速收竿,将钓钩刺穿鱼类身体,以挂刺的方式将鱼捕获。

  专家称,使用“可视锚鱼”设备捕鱼的危害在于:该设备所配的钓钩远大于使用钓饵的一般鱼钩,钓钩的钩尖高和钩口宽为一般鱼钩的10倍以上。大尺寸的钩刺会在鱼体上造成很大的创口,例如体重10千克以上的个体(往往是性成熟的亲本),被钓钩钩刺挂住体侧或腹部后,由于剧烈挣扎可能挣脱,但会将鱼体体壁撕开接近10厘米长的裂口、部分体壁撕裂下来,这些受伤严重的鱼类会很快死亡。

  因“可视锚鱼”设备对鱼类资源危害极大,今年3月,《四川省“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可视功能的锚鱼器设备、单线多钩类锚鱼竿等为禁用渔具。6月9日,农业农村部发文明确,不得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李梦骄 王亚梅 徐玉杰)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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