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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法院:强制执行护生态,增殖放流赤水河

图说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6-04

  为迎接第50个世界环境日,6月3日,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传承红色基因,守护绿水青山”为主题,在赤水河古蔺县椒园河段进行鱼苗补偿性增殖放流,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古蔺县法院:强制执行护生态,增殖放流赤水河(图1)

古蔺县法院:强制执行护生态,增殖放流赤水河(图2)

  赤水河是长江上游终稿的生态屏障和珍惜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椒园河段为赤水河流域天然水域,属国家农业部明文规定的禁渔区,禁渔期限自 2017年1月1起为期10年,在此区域和期间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加强生态司法保护,严惩破坏环境犯罪

  2020年3月,罗某某在古蔺县椒园镇与白泥乡交界的赤水河高滩河段用甲氰菊酯毒鱼(又名“灭扫利”,是一种农药)毒鱼,非法捕捞1.782千克小型野生鱼类。2020年8月,李某某、彭某某在古蔺县椒园镇赤水河新渡渡口河段安放地笼网捕鱼,非法捕捞71尾,其中3尾为长江上游特有鱼类宽体沙鳅。

  李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还破坏了赤水河生态环境。经审理,彭某某、罗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李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在赤水河进行补偿性增殖流放,规格为体长大于2.5厘米的宽唇华缨鱼2700尾。

古蔺县法院:强制执行护生态,增殖放流赤水河(图3)

  强制执行修复生态,广邀社会见证执行

  判决生效后,彭某某等三人怠于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增殖流放义务。为修复被破坏的赤水河生态坏境,古蔺县法院遂采取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一方面疏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让其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主动履行增殖流放义务。一方面在古蔺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协助被执行人联系鱼苗,确定流放时间和地点。

  为让社会大众广泛参与到赤水河保护的行动中,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古蔺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见证执行。

古蔺县法院:强制执行护生态,增殖放流赤水河(图4)

古蔺县法院:强制执行护生态,增殖放流赤水河(图5)

古蔺县法院:强制执行护生态,增殖放流赤水河(图6)

古蔺县法院:强制执行护生态,增殖放流赤水河(图7)

  在古蔺县农业农村局专业人员指导下,古蔺法院、检察院的监督下,被执行人将2700尾宽唇华缨鱼鱼苗被放生到赤水河以恢复生态。

  增殖流放结束后,古蔺法院工作人员向在场群众发放环境保护宣传资料,宣传保护赤水河的重要性,并对群众关心的“什么是禁渔期”“什么是非法捕捞”“非法捕捞的工具有哪些”等问题答疑解惑,号召群众坚决抵制电鱼、炸鱼、毒鱼、使用非法捕捞工具等一系列非法捕捞行为,赤水河禁捕工作打不得半点折扣,大家要团结一致保护好红色赤水河,共护赤水河安宁。

  听取社会意见建议,探讨司法保护措施

  为更好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古蔺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干部、群众代表召开座谈会,会上围绕了赤水河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保宣传方式方法等进行了沟通交流。

  今后古蔺法院将继续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加大和兄弟单位生态环境联动执法,共同筑牢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者,积极发挥审判执行职能,将工作做深做细,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者,线上线下宣传两手抓,充分利用巡回审判、现场执行等自身优势,将生态环境普法宣传送到人民群众身边。(陈攀)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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