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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溪:帮朋友借钱自己却成被执行人,这个忙帮的有点贵!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5-06

  朋友之间互相帮个忙是常有的事情,但有些忙,如居中帮忙借钱,在帮之前还是得慎重考虑,决定帮之后更需谨慎操作,以避免好心帮忙却给自己惹来一身麻烦,甚至被索债。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情理法并用,通过耐心细致分析现有执行条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成功促使一起因帮朋友借钱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顺利执结。

  2014年6月27日,被执行人施某以其投资的某艺术学校装修扩资为名,向申请人邹某借款,并向邹某出具借条一份。施某在偿还部分借款后未再继续按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邹某遂诉至纳溪区法院,要求施某偿还借款。

纳溪:帮朋友借钱自己却成被执行人,这个忙帮的有点贵!(图1)

  庭审中,施某辩称,邹某诉称的借款实际为案外人蒋某所借,自己并不是实际使用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施某因缺资金向邹某借款的事实有当事人双方的陈述,邹某出示的借条、情况证明、转账凭证及被告出示的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汇款交易回单等还款证据予以佐证,可以确认邹某、施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施某清楚借款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用途等事实和经过,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在借条上签名、捺印可能会带来的法律后果应当预知,关于款项的具体流向问题并非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抗辩理由,邹某要求施某偿还借款的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邹某借款本息共计20余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果,邹某一怒之下向纳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过程中,执行法官获知双方本系多年好友,因此事,关系一度降至冰点,借钱一事不仅消耗了邹、施二人的友谊,更使得彼此间的信任荡然无存,“法官,我真的是冤的很!帮朋友借钱,不仅没捞着好,还欠下一屁股账,我和邹某本来是很要好的朋友,现在也弄的这么僵!悔不当初啊!”提及此事,施某就气不打一处来,听到这里,执行法官敏锐的意识到,双方曾经的友谊或许是打破该案僵局的契机:“事情遇到了,我们就想办法解决,一味逃避绝不是良策!这样,我打电话给邹某,大家坐在一起心平气和的聊聊。”

  约谈过程中,邹某坚持主张施某清偿本息20余万元,施某则以自己退休工资只有两千余元,钱是帮他人所借,自己也未收到钱,前期已经主动偿还了大部分借款本息为由,请求邹某给于让步,并且愿意一次性支付14万元。执行法官仔细倾听双方的诉求后,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本是现实生活中的朋友,因为借贷关系才使双方朋友关系破裂,案件执行完毕后,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还要见面和走动,为破解双方陷入僵局的朋友关系、化解矛盾。执行法官从昔日朋友情、姐妹情入手,分别对二人做思想工作,情理并用“邹某,施某的现实情况你还是很清楚的,她的唯一经济来源就是每个月2千余元的退休工资,保留基本生活费后也所剩不多,况且施某上有老、下有小,经济压力巨大,这样算下来,这20余万元分期偿还也需要很长时间啊!你仔细想想,倒不如作一些退步,也是一份人情!”听了法官的分析,邹某思忖良久:“她的情况我还是很了解的,要她一次性拿出这么多钱确实不现实”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施某当场支付邹某现金2万元,通过银行卡转账1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事后,施某感慨的说:结束友情的方式有很多种,最彻底的一种就是借钱不还,从今以后再也不找人借钱,更不帮人借钱了。

  法官提醒:

  作为成年人,一定要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出具借条时应当谨慎为重,否则需要承担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切不可因一时讲义气、好面子,让自己深陷困局,凡事需三思。(谢雅琴 董志坪)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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