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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案

杂谈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2-15

  案件:某某服务中心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案

  案情来源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函移送案件线索:某服务中心在某展示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处理结果

  立案调查后,发现某中心展示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标段招标工作已结束,无法进行整改,在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具有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因此认定为不具备从轻、从重情形。

  经执法调查、证据收集、法制审核、集体研究决定等执法程序,作出对某服务中心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理由和执法依据

  (一)处理理由

  某服务中心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评分条款或加分条件,缺乏相关依据,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应当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3条 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点评

  市场竞争机制要求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优化资源配置。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通过限制竞争来谋取利益,直接损害相关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迫使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无法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开展良性的公平竞争,既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极易导致建设领域腐败滋生。

  纠正招投标违法行为是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和建设领域优良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执法部门提醒,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相应的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但不能脱离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随意和盲目地设定投标人要求。任何招投标行为,必须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才能实施,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来源:泸州城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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