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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阳法院•以案说法|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追偿?

杂谈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9-28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债务人意外去世是否会“人死债消”?债权人又应如何追偿?向谁追偿?

  近日,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李某向同乡王某借了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2015年5月,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留有住房一套。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袁某、儿子李某1、女儿李某2、母亲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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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李某家属偿还2万元借款,但李某的妻子袁某不认可该笔借款。无奈之下,王某家属便多次上门讨债,袁某于2020年1月和2021年1月通过微信向王某共转账3000元,后再未支付款项。

  明明是把钱借给了李某,难不成这钱就此打了水漂?王某为追回借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以继承李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原告诉称:

  1.李某生前向我借了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当时还有证人朱某在场。

  2.李某生前与妻子袁某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证明其死亡时留有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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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辩称:

  1.该借条不是李某所写,他生前也没有提起过该笔借款,而且这笔钱也没用在李某家庭共同生活上。

  2.转给原告的3000元不是还款,是他们来家里闹,赖着不走,我无法忍受了才给的。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经审理查明,李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成立,李某生前留有遗产,四被告应当对继承李某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依法承担其债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袁某分期偿还原告王某借款1.7万元。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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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债务人死亡后,所欠债务应区分为被继承人个人债务或是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性质不一样,结果不一样。具体如下:

  如果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作为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的财产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配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相关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江阳法院)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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