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0-09
为提升古蔺县文明城市、卫生城市整体水平,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古蔺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县城重点管理区域(金兰街道、彰德街道主城区)。
二、整治时间
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三、整治重点
(一)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二)限养区内个人养犬的,犬主应当携带犬只到辖区派出所进行审查,填写《限养区养犬申请表》;并带上《限养区养犬申请表》到辖区指定地点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注射,领取免疫证明;后持《限养区养犬申请表》、免疫证明、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养犬。
(三)违规饲养的犬只,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处置,逾期未处置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五)携犬出户,犬只须佩戴免疫标志或持携犬的有效准养证明和免疫证明,以备查验。
(六)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七)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八)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九)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院、博物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十)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十一)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处罚措施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三)养犬影响县城环境卫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齐抓共管
(一)各企事业单位、村镇、社区和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
(二)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广大居民规范养犬行为,自觉遵守犬类管理规定,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共同维护城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环境。
(三)对违反养犬有关规定的,公民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免疫咨询(县农业农村局):0830-7206413
办理犬只准养证咨询(县公安局治安大队):0830-7296148
举报投诉电话县公安局:110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30-7214169
古蔺县卫生健康局:0830-72229
古蔺县公安局
古蔺县农业农村局
古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完)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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