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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城事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4-04-28

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已于4月20日拉开帷幕,今年的主题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为迎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自贡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将陆续向大众公布“2023年自贡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地理标志等多个领域,旨在通过以案释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李某某、马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获刑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自贡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在走访联系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了解到其驰名商标“大西洋”品牌遭遇假冒。2023年4月,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在河北省邢台市一举捣毁假冒焊接材料包材和合格证制造窝点2处、组装生产造假窝点1处、仓储和分销窝点4处,查获假冒“大西洋”“金桥”“大桥”等商标焊材400余吨,包材、合格证7万余张,并抓获涉案犯罪嫌疑人21名。

  经查,2016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马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从湖南某公司进购廉价品牌焊材,印上“大西洋”“金桥”等品牌专属印花代码;从吕某某、李某涛处购买假冒的“大西洋”“金桥”等品牌焊材的包装盒;从某打印店李某涛、郭某某处购买伪造合格证;李某某雇佣工人进行包装生产,并将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焊材,通过网络进行销售,共计销售“大西洋”“金桥”等假冒焊材2000余万元。

  该案已经人民法院判决,其中各被告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有违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该案是保护本地支柱企业驰名商标的典型案例,具有3个特点:一是线索发现“无中生有”。企业仅反映了线下制假作坊线索,研判人员拓宽思路,研究线上犯罪特征。二是发挥了合成作战优势,针对涉及网络交易新型犯罪,侦查机关强化合成作战,整合警种资源,全力攻坚。三是大要案侦办意识指导全案,从包材生产、合格证印刷、廉价焊材提供,到更换包装、分销、网络营销等环节实施全方位打击。

自贡某艺术公司侵犯美国“梦工场”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自贡市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接到举报,梦工场动画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反映自贡市某艺术公司制造的仿真龙模型使用了美国梦工场动画公司(DreamWorks Animation SKG, Inc.)享有著作权的4个卡通形象,并通过其公司官网、公司主页、官方店铺,以及网络自媒体平台推广销售上述产品。

  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立即立案。经调查,确认了自贡市某艺术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作品的违法事实,侵犯了梦工场动画公司的著作权。鉴于行为人已经主动停止侵权行为,相关产品已经全部售出,生产材料、工具、设备并非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大安区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自贡市某艺术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667.49元、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件系全市在仿真恐龙制造领域查处的第一起版权侵权行政处罚案件。在办案过程中,证据收集固定、违法行为定性、行政处罚标准等方面均无案例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处罚幅度较大,且全省未出台著作权版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在案件办理时,执法人员一方面与投诉举报人反复沟通,尽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其诉求和证据;另一方面充分考虑行为人侵权的程度、主观意识以及自贡市仿真恐龙行业营商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了合法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件的办理对全市仿真恐龙企业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的法律意识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也助推了全市构建规范有序的营商环境。

某药店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某药店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下架涉案产品,并立案调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持有效《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自贡市自流井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该药店在非药品区货架上摆放有3盒(包含2个批次号)碘雅医用复合碘消毒液,其外包装均标注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号:ZL201621075831.6”字样。经查证,该实用新型专利“一种98复合碘盛装瓶”因未缴年费,其专利权已于2020年9月23日终止。上述两个批次碘雅医用复合碘消毒液均为富顺某药业公司从成都某商贸公司购入,再统一配送至各个门店。涉案药店从2021年7月首次购进上述产品,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为止,共销售了上述产品33瓶,销售总金额为380.4元。

  另查明,涉案药店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专利产品,同时购入上述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及生产商资质,索取了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了进货查验,留存了进货单。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标注专利申请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申请日之后到专利授权之前。在专利权被授予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标注行为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即专利授权之后到专利权终止之前。在专利授权之前或者专利权终止之后标注专利标识的,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该案的办理有助于经营者和专利权利人提高专利权利意识,认识到专利权的时间性。销售者在销售专利产品时应提前查询专利是否合法有效,避免因失效带来违法处罚。

某农业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官方标识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抖音线上店铺抽查时发现,自贡某农业公司通过抖音店铺销售的花生产品上印有地理标志官方标识。该批产品由贡井区五宝某食品加工厂代加工,自贡某农业公司采用自行设计含有地理标志官方标识的包装销售,共计生产包装袋10万个,生产商品850袋,剩余部分在2022年11月已停止使用。该公司于2020年11月份开始在抖音平台销售上述商品,累计销售560袋。该公司建立了相关进货查验制度,并提供相关进出货台账。上述商品货值金额为9010元,违法所得为448元。

  经核查,自贡某农业公司没有获权使用地理标志官方标识,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地理标志是区域特色产品的“金名片”,“五宝花生”是自贡市贡井区的特产,也是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作为,及时查处擅自使用国家地理标志官方标识的违法行为,积极有效地保护了本地优质特色产品,有效维护了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的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消费安全,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某公司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某公司涉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遂立案调查。

  经查明,某公司持有效《营业执照》,在高新工业园区板仓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拥有29类注册商标“盐帮小厨”,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鱼制食品。2021年11月,该公司申请在肉、加工过的肉等商品上注册“盐帮小厨”商标被驳回,实为未注册商标。

  至2022年10月,该公司委托生产标有注册标记的“盐帮小厨®”的“辣子鸡丁”132袋,货值金额1821.6元;未使用的标有“盐帮小厨®”的“辣子鸡丁”外包装袋368个(已全部现场销毁),价值257.6元,共计2079.2元。

  2023年3月,自贡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处罚款100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超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而使用该商标、且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的,属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该案件的查处有利于引导经营者正确申请和使用商标,规范商标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保护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川渝携手查处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有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洗洁精和洗衣液产品,执法人员要求商家对货值金额304.2元的涉案商品(洗洁精12瓶、洗衣液9袋)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因该超市能证明上述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无主观过错,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对该超市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经调查,上述产品生产厂商为重庆某日化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重庆市铜梁区,依据相关规定,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经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调查,重庆某日化公司在其所有的商标“汰帻霸”处于无效状态和并未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委托成都市龙泉驿区某洗涤用品厂生产外包装上标注有“汰帻霸”注册标记的生姜洗洁精和玫瑰香水型洗衣液。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某日化公司以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件的处理,有效体现了建立川渝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机制的重要意义,达到了节约行政执法成本和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对促进川渝经济圈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优化川渝两地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某加油站侵犯中石油宝石花商标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沿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农机加油站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加油站左侧、右侧墙体张贴有两幅海报,海报印有与中石油宝石花商标极为相似的宝石花“”图形标志及“**石油汽油直降4角”“爆降”等字样;在该加油站左侧、右侧墙体上立有旗杆12根,旗面上印有与中石油宝石花商标近似的宝石花“”图形标志,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沿滩区黄市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在未取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印制了含有与中石油宝石花图形商标近似的宝石花“”图形标志的旗帜12面并悬挂在加油站左侧、右侧墙体旗杆上,另于2023年1月印制了含有与中石油宝石花图形商标极为相似的宝石花“”图形标志的海报两张并将其张贴于加油站左右两侧墙体用于宣传。

  沿滩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加油站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100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通过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执法力度,对营造良好的对外开放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政府依法行政形象方面等均有积极的意义。

高某某制造假酒网络销售获刑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至11月,高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分别购买用于生产假酒的酒原液、“野格”空瓶子、“野格”标签、“野格”瓶盖、“野格”包材等原材料,并安排曾某某运输原材料,同时聘请被告人万某某、杨某某、蒋某某等人,先后在其租赁的沿滩区仙市镇门市和沿滩区黄市镇农村自建房中,用上述购买的酒原液灌装到“野格”空瓶中并贴标签予以包装,制造假冒“野格”品牌酒。而后,高某通过网络百度贴吧等发帖推广,通过快运物流销售至江苏、浙江、贵州等地。其中:高某某制造销售假冒“野格”品牌酒,非法经营数额为183230元;万某某参与制造假冒“野格”品牌酒,非法金额数额为159960元,曾某某运输假冒“野格”品牌酒,非法金额数额为127460元。

  经沿滩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万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决曾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扣押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严厉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典型案例。商标作为一种重要知识产权,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促进商品销售、代表企业商誉的重要作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野格”品牌酒,不仅销往川内各市州,更销往江苏、浙江、贵州等地,不仅触犯了法律红线、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更危及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人民法院在准确适用证据规则和准确案件定性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同意被害单位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又考虑到部分被告人存在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对其从宽处罚,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既给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制售侵权商品获利之人敲响“警醒钟”,更是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人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起到了积极导向作用。

德盈某公司诉成都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系第8814488号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被广东商标协会重点商标保护委员会颁发“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在行业内和社会上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和知名度。德盈某公司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维权公司。

  德盈某公司经市场调查发现,自贡市高新区某鞋业批发部在其经营的门店中销售的鞋子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第8814488号商标极为近似,遂在其门店中公证购买了该产品。经核查,该产品系由成都某公司生产。德盈某公司遂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起诉自贡市高新区某鞋业批发部、成都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庭审中,德盈某公司撤回了对自贡市高新区某鞋业批发部的起诉。

  经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成都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8814488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

  案例评析

  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建设品牌强国,维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随着创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价值中的占比越来越重,而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发展中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能展示企业的品牌形象,甚至是一个企业的灵魂所在。在竞争激烈的众多商品中,大多数消费者依靠自己对于商标的认识和信赖来作出判断和选择,这也就导致了一些经营者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获利。

  本案中,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权人所有的商标标识,构成商标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本案中被告为生产商,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体现了尊重品牌价值、加大对侵权源头惩处力度的司法导向,引导知识产权权利人正确选择打击侵权源头的维权途径,有利于震慑和预防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净化市场,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顺藤摸瓜捣毁假冒名牌日化产品窝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案件线索,在自贡市高新区一对山批发市场发现假冒立白、蓝月亮等日化品牌产品。通过侦查,发现钟某某等人在成都市新都区生产假冒名牌日化品牌并向外销售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巨大。2023年2月立案侦查。2023年4月,自贡市公安局组织80余名警力赴成都市新都区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捣毁生产、包装、仓储、销售窝点共计8处,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查获生产线3条,生产、包装设备14台,扣押假冒立白、蓝月亮、红玫瑰等品牌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成品2500余瓶(袋)、半成品10余吨,包材20余万件,账本若干,查获香精、增稠剂、硫酸钠等各类制假原料10余吨。

  经查,2020年3月以来,钟某某及肖某、钟某九等人在立白集团打假办打假队长黄某的庇护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成都市新都区租赁仓库,用在网上购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的原料及假冒的汰渍、蓝月亮、立白、超能、雕牌、红玫瑰、奥妙等品牌的包装袋、瓶子、瓶盖、标签等假冒的包装材料,按照客户订单需求生产并销售贴有汰渍、蓝月亮、立白、超能、雕牌、红玫瑰、奥妙等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2022年10月后,钟某某将其名下生产洗衣液的仓库包括物资以20万的价格转让给肖某扬,向其传授制作洗衣液、洗衣粉的生产技术,并提供购买原料和包材的渠道。后肖某扬组织刘某某、邬某某、程某某等人生产,钟某某负责销售。经统计,钟某某、钟某彬、肖某扬等人生产、销售汰渍、蓝月亮、立白、超能、雕牌、红玫瑰、奥妙等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品共计1200余万元。

  该案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钟某彬、肖某扬三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已于2023年12月22日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案例评析

  该案有三个典型特点:一是地域辐射广。该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物流发货的方式将生产的假冒日化品销往山西、贵州、广东、河北、浙江等省,在省内的宜宾、成都、泸州、内江、南充、凉山、德阳等市均设有下级零售商。二是犯罪链条长。该案人员层次分明,首先是厂商内部“保护伞”黄某提供庇护;其次是团伙头目钟某某、钟某彬、肖某扬组织人员进行生产,并销往下级零售商;最后是各地零售商将假冒商品出售给普通消费者。三是涉及客体多。该案受害品牌厂商繁多,除少数知名度较低的品牌外,侵犯厂商主要为立白、汰渍、奥妙、超能、雕牌、蓝月亮、红玫瑰等市面知名主流品牌。

(来源:自贡市场监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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