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11-11
关于禁止擅自投放共享电单车的公告
近期,我县出现未经批准擅自投放共享电单车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城市秩序和市民出行安全。为加强我县城区市容和交通管理,现就共享电单车投放运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在我县城区范围内投放车辆,必须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擅自投放共享电单车,对未经批准擅自投放共享电单车的,我县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责令企业停止投放、限期收回,并约谈相关企业负责人,查处违规投放行为。
三、关于我县城区投放共享电单车可行性问题,县级有关部门正在审慎研究与全面评估,待有明确结果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在此期间,我县将暂停批准共享电单车的投放。
四、为保障自身出行安全与合法权益,广大市民如发现违规投放共享电单车行为,可拨打举报电话0830-8298713反映。
特此公告。
泸县交通运输局
泸县公安局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6日
(信息来源:龙城泸县交通)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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