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5-12-24
为科学高效利用再生水资源,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保障用户与运营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再生水事业健康发展,日前,内江市结合本地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内江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用于内江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再生水规划、建设、利用、运营维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明确再生水是城市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标准、可有益使用的非饮用水,再生水利用遵循“节水优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管理、安全利用、分质分类”的原则。
在规划建设方面,《办法》要求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城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做好与供水、排水、园林绿化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新建城市道路需按规划铺设再生水管道,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投入使用;再生水管道覆盖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公共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再生水相关设施,商业设施及工业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工程竣工后需验收合格并备案方可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全程监督工程质量。
在利用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城市绿化、公建冲厕、道路清扫等城市杂用水,观赏性景观、河道湖泊等景观环境用水等情形,具备条件且水质达标时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工业生产用水、建筑施工杂用水等鼓励使用再生水。同时,支持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
《办法》对再生水运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需保证水压稳定、水量充足,做好水质监测与设施维护,建立销售台账并公示,按规定提前通知用户停供事宜,制定应急预案防范安全风险。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运营单位与用户自主协商定价并签订供用水合同,设施管理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划分。
此外,《办法》禁止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管道连接、擅自改变再生水用途、损毁利用设施等行为,要求再生水相关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并标注“非饮用水”字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建立水质监督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户的监督指导,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
(来源:最内江 文稿:兰萍)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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