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8-11
如何促进宜宾城乡规划建设同交通系统协调发展?怎样才能保障宜宾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宜宾市公安局请您来提意见!
宜宾市公安局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宜宾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城乡规划建设同交通系统协调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之规定,结合宜宾实际,宜宾市公安局起草了《宜宾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该办法的意见,现公布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1年8月17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的方式将意见反馈宜宾市公安局。
邮寄地址:叙州区南岸蜀南大道西段23号交警支队412办公室
电子邮箱:1059054854@qq.com
宜宾市公安局
2021年8月5日
宜宾市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 - 2010)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中心城区(翠屏区、叙州区、南溪区、三江新区)范围内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建筑类建设项目和道路、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由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对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和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或投入使用后可能造成的交通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开展交通专项论证和可行性评价,提出在满足一定服务水平条件下的交通改善对策,使建设项目的交通设施配置与内外交通组织符合安全、畅通要求,预防或者减轻不良交通影响,优化调整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促进城乡规划建设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的方法与制度。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影响评价的审核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交通影响评价类别】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三类:
(一) 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交通影响评价;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建筑类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
(三)道路、桥梁、隧道的交通影响评价。
第六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内容】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评价范围与年限、评价范围内交通设施调查与规划情况及现状交通分析、项目建成投入初年及使用后5年的交通需求预测、交通影响程度评价、交通系统改善措施与评价,应对方案及规划控制要求,结论与建议以及其他需要的内容。
(一)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片区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承载力的匹配关系,对交通设施配置、路网功能布局、道路断面、交叉口形式、土地开发要求等方面提出规划建议,并在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中予以落实。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建筑类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土地利用和交通系统状况,评价建设项目新生成交通需求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 统运行的影响,交通生成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是否在可接受范围内;出入口设置是否满足进出交通需求;内外部交通组织是否合理;交通改善措施是否有效可行;并根据交通影响的程度,提出对评价范围内交通系统以及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报审方案的改善建议。
(三) 道路、桥梁、隧道的交通影响评价重点论证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隧道的标准、规模、技术指标是否与交通需求相匹配;项目设计方案是否存在对交通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缺陷和不足;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道路监控和通讯系统是否设置配备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交通信号灯、隔离护栏、道路照明等交通管理设施是否规范设置;占道施工期间拟定的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可行以及其他需要采取的必要改善措施。
第七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要求】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单位,应当保证评价报告数据及方法的客观性、科学性以及改善措施的可行性。
第八条【委托单位】
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由组织编制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单位委托编制;城镇建筑类建设项目和道路、桥梁、隧道的交通影响评价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委托编制;选址阶段尚未明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由政府指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编制。
第九条【编制机构及监管】
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成果质量,应当委托具有城市规划乙级及以上或工程咨询、设计(市政交通类)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工作,受委托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不得分包、转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进行评估,实行信用管理,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启动条件】
根据规划建设的不同阶段和《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CJJ/T 141 - 2010)中的启动阈值以及工作需要分别设定相应的启动条件。
(一)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
新编、修编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二)城镇建筑类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建筑面积超过16万平方米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8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学校、工业、市政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400个及以上的场馆、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2)重要的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加油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3)属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在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
2.报建阶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单独报建的高等院校、中专及成教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校类建设项目;
(2)交通生成量大的客运场站、货运场站、加油站、停车设施等交通类建设项目;
(3)建筑面积超过6万平方米的住宅类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办公、工业、市政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200个及以上的场馆与园林和医疗类建设项目;
(4)属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在报建阶段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项目,在规划阶段、选址或土地出让阶段已经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报建阶段如对出入口设置、停车泊位数量以及交通组织等无较大调整的可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三)道路、桥梁、隧道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条件:
1.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县道或县道以上公路,专用公路以及桥梁、隧道等建设项目,应当在方案设计阶段同步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2.属地政府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道路、桥梁、隧道项目。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及结果】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单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评审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交通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论证,依据评审专家和参会职能部门的意见,综合形成《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消除技术审查意见指出的缺陷和不足,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相关办理流程时限规定及时出具交通影响评价审核意见函。
专家论证或审核未通过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重新提交评审申请。
第十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报告时效】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核意见的有效期限为3年。超过此期限的,应当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三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运用】委托编制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核意见函,作为审定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道路、桥梁、隧道设计方案的必备要件和重要依据。
交通影响评价最终成果,其强制性执行内容应当在上报的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道路、桥梁、隧道设计方案中予以运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依据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论证结论的相关意见,明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承担的改善建设项目周边交通环境的配建项目、建设时序及相关要求,有效消除对交通运行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必要时提出项目停建、缓建或改建意见;
未按照本办法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没有整改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交通影响评价要求的,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与验收,不进行建设工程竣(交)工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交通影响评价成果落实】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交通影响评价报告中的交通改善意见、措施,落实交通影响评价成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与建设工程配套的交通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确保交通影响评价结果的跟踪落实。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在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中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标准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以及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评审专家的责任追究】参与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审查论证的相关部门及专家在评审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影响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按照资质、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解释单位】本办法由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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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宜宾市公安局)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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