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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解读来了!

城事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1-28

  为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月25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本预案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通知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灾害救助准备、信息报告和发布、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附则八个部分内容。

  通知指出: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宜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根据不同等级的启动条件,分别启动程序和采取响应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本预案即日起实施。

  接下来,我们进一步解读,继续了解一下!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市(州)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市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市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宜宾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巨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30人以上(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2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或50万人以上。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县(区)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

  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必要时,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措施。(详见原文)

  二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4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县(区)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

  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措施。(详见全文)

  三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30万人以上、40万人以下。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县(区)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救助响应。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市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措施。(详见全文)

  四级响应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县(区)或多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一个县(区)死亡3人以上或多个县(区)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县(区)启动响应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救助响应,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县(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措施。(详见全文)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过渡期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部门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

  市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备案。

  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市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市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

  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储备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内容来源:宜宾发布)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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