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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限期履行协助义务,案外人自行腾空房屋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07-01

  “法官,我想通了,我配合执行工作,在限定期限内腾空房屋。”案外人唐某主动给龙马潭法院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说道。近日,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唐某与买受人顺利完成了房屋交付。

  易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龙马潭法院依法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某与案外人唐某(张某前妻)名下共有的房屋,并告知唐某作为房屋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2019年1月,该房屋被第三人以32万余元价格拍得。拍卖成交后,因张某无法联系,一直占用、使用该房屋的唐某也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执行,致使房屋迟迟无法完成交付。

  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来到唐某住处向其释法析理,告知唐某作为房屋共有人负有将房屋腾空交付的义务,收到法院腾迁通知书后限期内拒不搬离,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罚款或刑事处罚等。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唐某表示理解并配合法院工作,在限定期限内自行腾空了房屋。

  法官有话说:不是案件当事人就没有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所以,并非只有被执行人才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公民,都应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主动协助法院执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熊兵、许姗)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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