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日报 发布时间:2013-08-13
今年医改三大重点: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新机制、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新农合住院费报销力争达65%以上
●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探索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
今年我省将采取多项举措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这是记者从8月12日省政府网站公布的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年主要工作安排中获悉的。
全面开展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今年我省将继续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合)率稳定在96%以上。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新农合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力争达65%以上。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制度,选择7个市(州)开展大病保险工作试点,推进儿童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在全省全面开展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改革完善医保支付制度,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推行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设省内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推进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探索建立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机制。
深化基本药物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短缺药品、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
物供应保障机制。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落实村医政策,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创新村医各项补助考核发放办法,推动乡村医生养老待遇政策落实。加快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出台激励全科医生服务基层的配套政策措施,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探索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模式改革。持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周转房建设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临床基地建设。
有条件的可试点“先诊疗、后结算”
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统筹推进补偿机制、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供应、人事制度等综合改革。积极探索以补偿机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在收入分配、定价、药品采购等方面给予试点地区一定自主权。提升县级医院重大疾病医疗救治能力和复杂病种初诊能力,指导县级医院按照规定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健全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帮扶机制,选派600名县级医院医师到城市医院进修培训。推行预约诊疗和“节假日门诊”,推进首诊负责制,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推行“先诊疗、后结算”。
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也是今年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有资质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依法开办私人诊所,力争2013年全省社会办医机构床位数占比同比增加2-3个百分点,服务量省内占比达35%左右。继续推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30元。加强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50%以上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严禁公立医院超规模盲目扩张、举债建设。(石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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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起 我省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急救医疗费的患者
救助方式:设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医疗机构急救医疗费予以补助
今年10月1日起,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届时,凡在我省境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其在医疗机构接受紧急救治后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将由专门设立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8月12日,省政府网站公布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我省将通过政府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资设立省、市(州)两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省、市(州)两级成立基金监管委员会,并由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杜绝挪用、挤占和抵扣现象发生。
实施意见明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具体支付范围将由省直有关部门结合疾病应急救助标准和医疗规范等另行制定。对救助对象急救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按程序通过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其他渠道予以支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实施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应尽责查明患者身份,及时追讨身份明确患者欠费,加强医疗费用控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医疗救助机构等申请急救后续救治费用救助。同时,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核销救助对象救治费用。
如何既满足需紧急救治患者的医疗需求,又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实施意见要求不断强化责任共担与多方联动机制,不断提高疾病应急救助服务水平,确保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积极稳妥建立、长效持续运行。实施意见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石小宏)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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