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都市周刊 发布时间:2013-11-22

等待官司结束的王晓晓(化名)
两岁患儿,保健院烤箱里等官司结果
11月15日,星期五。又是一个自贡市保健院患儿和父母亲属见面的日子。但对暂住自贡市妇幼保健院的2岁唐氏患儿王晓晓(化名)而言,这是一个毫无概念的见面。因为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他不认识自己的任何亲人,也不知道如何表达自己的情绪。
王晓晓的父亲王成(化名)介绍,刚满2岁的儿子除了会哭或笑,其它几乎都不会了。
从今年2月份再次因并发症住进医院后,王晓晓已有近10个月没有回过家了,他成了父母与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对簿公堂的筹码,在等待这场官司的结果。

1楼的蓝色观察室是王晓晓如今的“住所”
患儿住医院烤箱10个月
2011年10月29日,王成的儿子王晓晓在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出生。这个顺产的孩子,在出生那一刻并没有出现异常。几小时候后,还沉浸在喜悦中的王家人突然被孩子发青的脸色拽入深渊,王晓晓随即被确诊为“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
唐氏综合症,即21-三体综合征,又称先天愚型或Down综合征,是由染色体异常(多了一条21号染色体)而导致的疾病。60%患儿在胎内早期即流产,存活者有明显的智能落后、特殊面容、生长发育障碍和多发畸形。
会诊记录显示,2011年6月13日起,王成怀孕的妻子李燕开始在自贡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前唐氏筛查及孕期检查,直到孩子出生的前一天,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孕妇和胎儿有任何异常。
对此王家人认为儿子的“不当出生”,与自贡市妇幼保健院的“不负责任”直接相关,并多次与院方交涉。
在王晓晓首次住院3个月后,并发症康复并出院。随着李燕和王晓晓的出院,使得王家人与保健院的交涉陷入僵局,“保健院立即现出了强势的态度,表示他们一切责任都没有,并扬言‘随便去告’。”王成介绍称,院方的强硬态度,逼着自己和家人作出了诉讼的道路。
今年2月,再次出现并发症的王晓晓被送入自贡市妇幼保健院。王成拒绝接孩子回家。

王成和母亲前往保健院看望王晓晓
每周两次见面娃娃没反应
11月15日下午3点,是每周仅有的2次探视孩子的机会之一。
当天下午2点过,王成和母亲便早早地来到了自贡市妇幼保健院,母子的手中各提着两个袋子,里面装满了孩子的生活必需品。走进医院住院部,王成便径直找到了一根凳子坐下,“周五下午看娃儿的特别多,起码都要等一、两个小时。”王成也劝母亲找个凳子坐一坐。
王成母亲拿回的编号是“33”号,这意味着他们要等待前面32位家长探望后,才能进入观察室。这样的生活对于两母子都是一种煎熬,母亲晕车,来到这里的时候已经先在街边吐了一次,尽管如此,她还是会每次都陪儿子来到医院。她说,自己很想进去看看孙子,但每次医院只准一名亲属进入观察室,从孩子出生以来,她都还没见过几次。
大约一个半小时,王成等来了看孩子的机会。“你去看吧,你也这么久没看到他了。”奶奶在椅子上推了王成一把,把这个探视的名额让给了王成。孩子所在的病房是一个完全封闭式的房间,奶奶并不知道里面究竟是个什么情形,她一个劲地在门外念叨如何想念孩子,说着说着,独自抹起了眼泪。
王成带了一件衣服进入病房,和护士打了一个照面便径直去了孩子的病床。大约10分钟后,他带着为儿子换下的衣服走了出来,面无表情。
“娃娃怎么样了?还在烤箱里面吗?”王晓晓的奶奶连忙迎上去不停地问,“今天没在烤箱,在床上耍,跟平时都差不多。”王成并没有多说,把用手机拍下的一张照片拿给母亲看。他随时将带出来的脏衣服塞进了包包,径直离开了医院。
“平时都是爷爷来看,一般一周看1次,有时来2次,给他带吃的和穿的。”王成说, “孩子完全不认识家里的人,或许只对爷爷有点模糊的印象,面对探视他的爸爸,他毫无反应。”
孩子是和医院打官司的筹码
只有高中文化的王成,因为摊上了儿子这事,他一直待业在家。他本想和医院和解此纠纷,但事情并没有如他想象那么简单地进展下去。
在王家人看来,医院存在过错的理由包括,妻子曾明确告知医生,自己以前出现过死胎现象;其次,在怀孕期间曾出现过出血、胎儿心率长期偏高、胎儿股骨长径低于同期胎儿发育水平等医疗症状。尽管如此,医院始终没有明确告诉患者及家属应当注意的问题和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正是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了娃娃的不当出生。”王成表示,“当初要是告诉了我们这些病症,要不要娃儿是我们自己的选择,但医院始终不告知,肯定有过错的。”
王成表示,现在之所以出现了这样的僵局,让儿子独自留在医院实属“不得已”。“我们有过被骗出院的教训。一旦出院,医院立即转变态度。”王成说,“我们也想接回儿子,但是,官司没有结束,只能委屈他继续呆在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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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化名)长期往返于医院和家中,他很希望能接孩子回家
王成和母亲前往市保健院看望孩子
医院有责任,一审法院判赔15.9元
诉讼,成为了王成(化名)寻找救济的唯一途径。
2012年3月21日,王成与妻子李燕(化名)以及畸形孩子王晓晓(化名)的名义,向大安区法院提起医疗损害侵权赔偿。
王家人在诉讼中,提出了包括请求自贡市妇幼保健院赔偿住院费、孕期检测费、护理费、后期医疗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0余万元。经过几个月的审理后,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方保健院承担5%的门诊治疗费、汇费共计15.90元。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诉求:产检告知不足赔偿30万
三原告在一审中诉称,李燕在2011年1月怀孕后,到被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孕期及产前检查。由于被告方的医务人员在检测过程中,对李燕怀孕中出现的异常现象视而不见,未采取严谨的临床医学检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和责任,导致诊疗过错,未检测出原告腹中胎儿患有唐氏综合症及先天性心脏病,并导致李燕生产了一名患有此两种疾病的婴儿。
在此过程中,原告多次与被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沟通协商未果,遂向大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判决赔偿李燕住院费、孕检费,患儿王晓晓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30万元。
被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辩称,自己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和程序,已经尽到了注意和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告所述被告不负责任,没有详尽问诊不属实。
自贡市保健院在答辩中表示,唐氏综合症筛查几率仅有60%左右,被告已充分告知原告其中风险,原告王晓晓的现状属于自首原因造成的遗传性疾病,与诊疗无因果关系。
鉴定:两个结果分歧明显
2012年10月15日,受原告申请,大安区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在孕期检查保健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诊疗注意义务进行鉴定。
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经专家讨论后分析说明意见包括:医方针对产前筛查的风险已与患者进行沟通并签署同意书,应认定为医方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患者2011年9月30日(34+3周)彩超提示:胎儿股骨长5.2cm(相当于27+6周大小),明显小于同周期胎儿(股骨长6.6cm),此时应考虑胎儿存在短肢畸形可能,应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而医方没有进行特殊处理,应认定医方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及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最终鉴定意见为: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在对李燕的产前检查过程中存在过错。
对此,被告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对该鉴定提出了异议,并申请法院再次对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程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
随后,大安区法院委托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讨论分析意见包括:医方针对产前筛查的风险已经于患方进行了沟通并签署了同意书,履行了告知义务;根据现场会调查了解,患方对胎儿发育偏小是知情的;医方没有将胎儿可能存在小胎儿或发育不良会短肢畸形的风险书告知患方,但这种风险不代表胎儿一定存在或不存在染色体畸形,同时该风险也不是引产指针。
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最终鉴定意见为:自贡市妇幼保健院产检发现胎儿发异常,法律上存在告知不足,但该告知与李燕之子所患疾病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认为: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告知不足,建议承担5%的责任。

诉讼材料
诉讼材料
争议:哪份鉴定应该采纳?
今年5月10日,第二份鉴定意见作出后,原告方提出异议称,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不符,存在引用材料不当,所涉问题不清楚,且违法法律规定,不具有合法性。
今年8月,王成收到了一审法院的传票,通知当事人于2013年8月7日在第二鉴定人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鉴定中心的办公室开庭。“我和家人都拒绝出庭,但律师说如果拒绝出庭有可能按撤诉处理,我只好前去开庭了。”王成对此耿耿于怀,他实在不明白为什么会把临时法庭开到鉴定人的办公室去?
在一审中出现了两份分歧较大的鉴定意见,原告方坚持申请法院采信第一份由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所做的鉴定,而被告方则申请采信第二份鉴定意见。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第二份鉴定意见的认定。”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第二份鉴定意见书是在诉讼过程中,由被告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并依法委托所作,作出司法意见书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合法司法鉴定资格,且鉴定人亦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三原告的异议作出了书面答复,并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已达到了解答三原告提出异议的目的。
判决:责任5%,赔款15.9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尽管三原告对该司法鉴定书中关于认定被告存在告知不存在,建议承担5%的意见提出了异议,但其并未能就此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故三原告就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而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2013年9月6日,大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原告的损失为李燕的门诊治疗费268.10元,汇费50元,由被告承担5%为15.90元。加上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5015.90元。其余部分损失由三原告自行负担。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95元,由三原告负担3130元,由被告负担165元,鉴定费11350元,由三原告负担10782.50元,被告负担5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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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法院开庭地点选在鉴定人办公室?
从今年2月孩子病发症出现后,王成一直把孩子放在了自贡市妇幼保健院,他辞去了工作,希望在诉讼这条路上找到心中的公平正义,尽管这种折腾,在他和妻子之间已经产生了分歧,但他仍然觉得希望已经不远。
2013年9月23日,他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请求上诉法院依法撤销大安区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上诉:家属提出十大上诉理由
“8月7日开庭前,法院没有通知代理人。”王成对此很不解,他在上诉中提出了十多项关于一审程序涉嫌违法的情形。其中包括一审法院违法确定开庭地点,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违法,以及对侵权行为构成认识不清,错误采信四川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等。
最让王成想不明白的有几件事。他表示,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在对妻子李燕的住院治疗和产检中,于2011年9月3日至30日作出的B超结果已明确显示胎儿存在明显的短肢畸形等问题,院方未采取必要的诊疗措施,未尽到诊疗义务;而且在发现胎儿有缺陷的情况下,未告知家属方,其行为严重违法,但一审法院对此仅仅认定为“告知不足”。
“鉴定事项与鉴定意见无因果关系。”王成表示,当事人委托鉴定事项为“对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则为“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告知不足,建议承担5%的责任”。
“行为人究竟在法律上该承担多少责任,裁判权在法院和法官手中,而不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手中。”王成在上诉状中提到,一审采信了四川省人民医院关于责任承担大小的鉴定意见,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意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职能对需要查明的专业性、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不能从法律角度进行鉴定。”
与此同时,王成还从一审鉴定机构不适格、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等方面提起出了上诉意见。
质疑:庭审地点为何选在鉴定人所在地
2013年5月10日,第二份鉴定意见出炉,王成及其三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上诉材料显示,5月28日,一审法院向王成方答复称:鉴定人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出庭作证,且在7月23日的开庭中,被申请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并没有到庭作证,当天的审理没有审结就宣布休庭。
继续开庭时间确定在了8月7日,作为王成的代理律师罗友松和蔡旭并没有收到法庭的开庭通知,相反收到了当事人王成的求助:法院通知三原告于8月7日前往鉴定人机构所在地四川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继续开庭。
“根据《民诉法》第78条之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律师蔡旭表示,照此规定,在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应采信四川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为采信该所鉴定意见,违法将开庭地点确定在了鉴定机构所在的办公室。严重损害法院权威,影响司法公正。”
对此,一审法院并没有在一审判决书中作说明。
在二审庭审现场,损害事实的确认也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上诉人及律师看来,案件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患儿“不当出生”直接引起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而患儿的“不当出生”正是自贡市妇幼保健院违法告知义务直接导致的结果。而一审法院之所以仅仅判赔15.90元,正是因为其将损害结果仅仅锁定在患儿母亲生产过程产生的门诊费用上,忽略了院方违法告知义务与患儿“不当出生”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代理律师蔡旭认为,尽管患儿的唐氏综合症的病因不是院方直接责任导致,但目前上诉方之所以产生了巨额损失,正是由于院方违法告知义务而导致的,院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一审判赔的15.90元。
医院:本着人道精神照顾患儿
11月19日上午,自贡市妇幼保健院相关工作人员接受自贡都市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家属方将患病小孩遗弃在医院,院方一直安排有护士照顾。至于纠纷本身,因处于诉讼阶段不便发表意见,但医院尊重法院判决。
对此,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在自贡论坛上所作的“声明”印证了此说法。该声明表示,患儿王晓晓因重症肺炎入院,尽管目前肺炎已康复,但医院反复多次电话要求家属接孩子出院并完清手续无果。至今小孩仍滞留医院,在王某夫妇遗弃小孩的情况下,医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其子精心照顾。
医院表示,目前唐氏综合症筛查的行业标准规定检出率只有约60%,另外40%的漏筛几率,属于目前医学科学尚不能解决的难题。对于事前知道产前筛查的意义、目的、内容、注意事项、并发症等情况,医院进行了充分的告知,在其理解、认可的基础上经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才予检查的,换句话说陈某某知道可能有漏筛的后果。
医院在“申明”中表示,目前医学科学的发展尚不能完全解决人类自身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规律以及完全治愈所有疾病,为此,希望社会各界理解和认可。医院尊重王某夫妇依法维权,并积极给予相应配合;同时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并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承担应有的责任。但坚决反对其遗弃亲生子的行为,对其所欠巨额医疗费及不实的情况描述给医院造成的不良影响保留追诉权力。

自贡市妇幼保健院医患纠纷频发。
链接:
①妇幼保健院因抢救不及时导致新生儿死亡事故
时间:2012年7月27日
发帖人声音:
做孕检时知晓孩子偏大,不适合顺产,一到医院就告诉医生要剖腹产,医生却说剖腹产要排轮次,不知道要等到几点,并要求发帖人签愿意自己生的霸王条款,不然就不能进产房。产下婴儿后有8斤重,一分钟以后就没有了哭声,呼吸微弱,孕妇询问医生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40分钟过后才送进抢救室,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没有回复
②妇幼保健院关于患儿尤建豪医疗纠纷事故
时间:2013年7月11日
发帖人声音:自贡市妇幼保健院一医闹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希望院方作出说明。
医院发帖:患儿于2013年7月11日下午入住,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患儿死亡系医院医疗过错所致,双方曾多次进行沟通协商,后经西科大司法鉴定进行尸体解剖后出具意见:患儿死亡系急性支气管炎、急性肺炎继发败血症所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家属此时仍认为医院方存在医疗过错,通过拉横幅、摆海报、围堵医院大门、阻止运送病人和医用氧气以及过往车辆通行等方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后虽经大安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调节,医患双方所持意见依然巨大,市、区卫生局建议医患双方共同选择一家机构申请鉴定明确责任,患方未同意。
③新生儿分娩过程右臂神经被拉断:
2013年9月26日
发帖人声音:指责医院在孕妇生产过程中将小孩右臂拉断,医院表示无能力治疗,发帖人要求医院出钱转往大医院,被妇幼保健院拒绝。因发帖人家庭贫困,遂将小孩留在医院医治,并说明医好后会接孩子出院。
医院回复:入院后医师曾估计胎儿偏大,考虑产后出血和可能出现的难产几率高,征求产妇意见,但产妇选择阴道分娩,并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医院曾请市内某综合医院骨科医生会诊,考虑右侧臂丛神经不全损伤可能性大。通过治疗,目前患儿情况好转,经骨科医生再次会诊,认为可以出院回家休养,但家属拒绝办理出院手续,将新生儿遗弃在医院新生儿科至今。(完)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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