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4-04-17
近日,原告张青、李秀、周玉、张波与被告谢敏、谢梅、谢桃返还原物案,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经判后释疑,一审判决现已生效。至此,缠讼两级法院五年、先后共作出六次判决的这起案件,以双方服判终结诉讼。
2003年6月,张洪获规建部门批准在龙马潭区胡市镇岩湾进行旧场改造项目建设,其中项目3号楼负一层地处沿江路河道水淹地带,核定为临时设施。其后,张因欠债项目未完工即去向不明。2005年,作为被拆迁人的该案被告以未获安置补偿和财产损失赔偿等理由,与张洪之妻张青发生纠纷。后经区相关部门联合接访处置,张青将3号楼负一层9、10号“门市”交付被告使用至今。
2008年该项目由案外人罗林修建完工并交付使用。此后,2008年至2013年期间,张青等原告以张洪(后宣告死亡)亲属名义先后三次提起诉讼,请求对9、10号门市确认权属、排除妨碍,要求已获安置补偿的被告返还财产并支付使用费。经两级法院六次判决后均不服,2014年1月又以继承人身份请求返还原物。
案件受理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讼争“门市”的财产权益,必须以张洪生前对讼争“门市”依法享有合法权益为前提。庭审查明:首先,讼争“门市”虽然双方当事人及历次判决均以“门市”相称,但该“门市”仅为批准的负一层临时设施,地处河滩水淹带。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四川省实施办法等规定,张洪生前对讼争“门市”不享有房屋所有权;其次,对该临时设施的有效使用权仅为两年,该两年的使用期限早已于2005年6月19日届满,张洪基于原始所建所享有的占用使用等合法财产权益因法定时限规定而终结失权;其三,被告方对该门市的占用系张青基于张洪下落不明现实,在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自愿交付被告方使用非侵占;其四,该讼争“门市”双方当事人均不享有合法权益,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民事诉讼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其五,原告不能证明案外人罗林修建完工“烂尾楼”后张洪仍享有该项目的权益及份额。
据此判决认定,国家禁止任何人占用泄洪河道,负一层由于地处河滩水淹带而批准为临时设施,作为该建设项目的框架只能根据批准的规划和施工图以基础支撑而存在,而作为临时房屋设施有效使用权期间届满,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为此,原告方主张返还“门市”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作者: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谢红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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