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4-04-22
4月2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市分行送达了一份特殊的民事裁定书。这是新民诉法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首份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凭借这份裁定书,可第一时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大大缩短了抵押贷款的清欠时间。
2004年8月,被申请人泸州建力粮油有限公司(化名)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泸州市分行设定抵押贷款,并将其所有的三处房产和三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截止2013年12月31日尚欠借款242.95万元逾期未归还,银行为了实现担保物权,于2014年4月6日向法院申请对抵押房屋和土地准予采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必须确定债权数额,债权数额的确定应有程序保障。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后就如何实现担保物权没有司法解释对双方借款合同和房产抵押合同进行审查的具体程序规定。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积极探索实施新民事诉讼规定的新制度、新举措,遵循司法公开、公正和效率原则,配置快速公开听证程序,在立案受理后7日内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听证,核实权利存在、权利金额及权利实现条件成就等事项,即时发出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准许拍卖抵押财产,以迅速实现担保物权,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配置快速听证程序,符合立法以非诉讼程序在(非诉特别程序法律规定在30日内审结)实现担保物权的价值取向,确保了裁判公开、公平、公正。(谢红)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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