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2-23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苏承志与林叶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了解案情得知林叶彬是因与苏承志斗气故意拖欠而非无偿还能力,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林叶彬主动履行了偿还义务,付清了本案案款,本案顺利执结。
2019年5月,苏承志与林叶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龙马潭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协议林叶彬分期向苏承志支付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0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林叶彬一直未履行,苏承志遂于2019年9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次联系林叶彬,林叶彬表示自己并非无偿还能力,也不是不讲道理之人,之所以拖欠不还是因为苏承志一再上门威胁妻儿,他咽不下这口气故拖欠至今未付清,法官耐心摆事实讲道理:“既然双方在诉讼阶段已达成一致协议,就应当履行法律义务,现在是法治社会,不履行法律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会对你采取强制措施,比如拘留等。同样,苏承志威胁你家人,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和家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以拒不偿还、故意拖欠的方式报复,最终只有自食其果,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家人,而对苏承志未有任何影响。”2019年11月11日上午,林叶彬主动联系法官,说他已经向申请人付清本案案款,他觉得法官说得对,没有必要为了1万多元毁了自己的名声,不值得。11日下午,林叶彬同申请人苏承志一起到法院撤销了强制执行申请。同月本案顺利执结。
本案能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主要是疏导被执行人内心,帮助被执行人排解怨气,打开了被执行人心结。执行当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才能迅速、有效地解决执行难。强制是手段,履行义务是目的,构建良好社会信用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才是宗旨。(雷宇婷)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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