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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区法院:花式管辖权异议“接受”审查!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2-25

  近年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在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方面推出的一系列创新举措,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但是,人民法院是如何甄别当事人是否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呢?正如《尚书·吕刑》所云:“两造具备,师听五辞”,兼听则明。近日,龙马潭区法院对一例管辖权异议案件举行了听证,只有在准确查明了受诉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正确判断当事人是否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并视情形对其予以相应的司法惩戒。

  原告泸州市浙惠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浙惠公司)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达美公司)、陶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合肥达美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管辖,双方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接收货币的原告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江阳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同时被告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也有管辖权,申请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达美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后,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补正通知书》,通知其按时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表》、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在该案听证中,原告泸州浙惠公司出示了《水泥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在泸州万达城北广场项目供应水泥,供货地点在龙马潭区万达广场,该份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被告陶雄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签字,合同加盖该项目项目部印章。

  被告合肥达美公司则出示了《水泥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与原告提交的合同单价不一致,但均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同时合同约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盖章生效,但该合同仅有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目前,本院就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正作进一步审理。同时,为查明当事人是否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奠定法律基础。

  随着自贸区法庭推出的“管辖权异议诚信诉讼机制”已在全市法院推广,自贸区法庭将深入推进机制创新,进一步完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听证制度,提升快速甄别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效率;同时将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加大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虚假诉讼等滥用诉权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陈冠合)

编辑:温华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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