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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马潭法院:惩戒!滥用管辖权异议再开罚单

川南在线2010—2019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19-12-26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庭(下称“自贸区法庭”)为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先后推出了“风险告知”机制以及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清单”,成效显著。然而,在诉讼中,不乏存在为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人民法院送达《滥用管辖权异议风险提示》并经释明后,孤注一掷,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对此,自贸区法庭再放大招,建立了完善的滥用管辖权异议——“司法惩戒”机制。

  前车之鉴

  在龙马潭区法院受理的原告张某跃、范某华、泸州某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分别起诉被告中城建十五局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案中,因被告提交的异议理由与依据明显与法律、事实不相符合,法院对其分别作出罚款5万元、5.5万元、10万元的处罚决定。

  目前,该三案罚款决定书已经生效,因被告中城建十五局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三案现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龙马潭区法院通过“大数据查控中心”迅速对被执行人中城建十五局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查询、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将根据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决定是否将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同时,如涉嫌拒执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权利不可滥用

  俗话说:“偷鸡不成蚀把米”,被告中城建十五局第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滥用管辖权异议,反被人民法院处以罚款;同时,拒不缴纳罚款,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早知今日,何必当初?面对前车之鉴,部分当事人或仍抱以侥幸心理,在经人民法院释明滥用管辖权异议分法律风险后,宁以身试法,仍坚持异议。近日,自贸区法庭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再开出“罚单”。

  原告许某如诉被告潘某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马潭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潘某海送达《滥用管辖权异议风险提示》等相关诉讼文书,被告潘某海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为合伙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西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70万元及利息,本案争议的标的为归还借款本金670万元及利息即给付货币。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许某如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原告许某如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遂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

  滥用管辖权异议?罚!

  被告潘某海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龙马潭区法院无管辖权,且在法院向其送达《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和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潘某海仍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在法院驳回其异议申请后,潘某海提出上诉,泸州市中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龙马潭区法院认为,潘某海在经本院释明后,明知本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行为已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司法秩序。遂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处罚决定。

  说一千、道一万,不如时刻给自己提个醒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当依法行使;任何滥用权利的行为,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终将为自己的任性“买单”!(陈冠合)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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