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长江河流域2013年发生的一起重大水上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上午6时17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川南溪客”客船载客14人从宜宾市长宁县上行驶往宜宾市南溪区。6时56分许行至长江北岸大石盘水域,在横越长江准备驶往长江南岸过程中与顺航道上行的一艘运砂船发生碰撞,致使“川南溪客”客船翻沉,造成船上6名乘客遇难。经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海事局认定,被告人温某某在北岸航道外缓流上行时,未注意周围航行船舶的船位动态,也未正常联系,当航行至大石盘水域欲过河横越到南岸吊鱼咀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的规定鸣放声号和主动避让顺航道行驶船只,对通航环境情况、船位变换瞬时判断出现严重失误,强行操作船舶横越,直接导致碰撞发生,强行横越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船长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温某某分别和6名被害人亲属达成相关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驾驶客船在长江水域行驶过程中,未确保安全通行,强行横渡致六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温某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亦属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温某某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龙马潭区法院 郭容兴)
编辑:邱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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