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6-05-26
日前,内江一名经营碎石场的老板门某,因在修建碎石场的过程中,非法占用耕地约1公顷,造成耕地毁坏而触犯刑法。今年4月6日,内江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 2013年2月初,被告人门某为修建碎石场,在没有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并获批准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下,私下同白马镇新联村5组的村民签订了《土地临时租用合同》,以0.067公顷每年1400元的价格租用该组位于下河坝至白沙田的约1.3公顷集体用地,并向村民支付了4万元复耕保证金、赔付了14000元的青苗补偿费。之后,门某将该租用土地用于碎石场生产、堆放碎石。门某在碎石场修建中非法占用的土地约1公顷为耕地,但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
2015年9月7日,门某到内江市中区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之后,他向市中区国土分局了支付150000元的复耕保证金,退还其非法占用的全部集体土地,同时还向内江市国土资源局缴纳行政处罚罚款11472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门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门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农用地的严重破坏和严重污染,属于情节较轻的犯罪情形;其退还了土地并缴纳了复耕费用和罚款,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2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以及其在案发后退还了非法占用的全部土地,向国土部门支付了复耕保证金,缴纳了罚款,有悔罪表现等,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但是,法院同时认为,门某非法占用耕地约1公顷并改变耕地用途,造成耕地毁坏,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意见不予采纳。(邓毅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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