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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五岁孩童溺水起纠纷 法律援助助偿促和谐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7-06

    在泸渝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某施工单位在泸渝高速公路LJ5合同段弥陀镇冲锋村十七社施工时形成一个大坑,坑内由于近日连降暴雨而积水。2011年6月29日下午5点左右,周某(5周岁)与该社的两个小孩途径此处,周某不慎掉入坑中溺水,被邻居李某发现后救起,由120救护车送往泸化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家人听到这一噩耗后,悲痛万分,其父母等亲属到工地上大哭大闹,阻扰施工,并拒绝安葬周某尸体。随后,周某亲属与施工方在谈判周某死亡赔偿时,提出高达80万元的赔偿,施工方认为要求太高,拒绝赔付,使谈判陷于僵局,矛盾进一步激化。

    泸州市江阳区司法局接到相关领导通知后,立即要求公律科指派两名法律援助律师为死者亲属提供法律援助,维护死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平息纠纷。2011年7月1日下午15:00时,两名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死者周某的亲戚,与周某的祖父取得了联系,安抚其情绪,了解其诉求。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耐心细致地向其讲解了国家法律法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并对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引导其提出合理合法的赔偿诉求。通过一翻交流后,周某的祖父将赔偿要求降至50万。

    下午16:00时,两名法律援助律师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后参加了由江阳区弥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调解。在调解初期,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仍然存在很大分歧,法律援助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责任认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范围,以及计算办法等法律知识,让双方当事人清楚地知道法律规定。在知道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双方的态度均有所转变:周某亲属表示,他们的最低要求是20万;施工方则表示要严格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标准进行赔偿。但施工方认为死者周某系未成年人,其亲属没有对其尽到监护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半的责任。死者亲属听后,情绪再次激动起来,表示绝不让步,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应负全部责任。调解因双方在责任的划分上互不让步而暂时中止,后经协商,由调解员和援助律师分别对死者亲属、施工方做工作。一方面,死者周某的父母毕竟失去了唯一的孩子,精神上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施工方在感情上应理解家属,同情家属,虽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但如果施工方措施得当的话,未必会发生这次意外事故。因此对周某亲属的赔偿既要合法,又要合情,也要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另一方面,劝解死者亲属,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现在只有想办法尽快解决,让生活恢复正常。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赔偿建议方案。

    经过长达5个多小时的交流、协商,当晚21:30分左右,双方当事人最终根据赔偿建议方案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签订了《死亡赔偿协议书》,施工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亲属处理此事所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共计130000.00元,并当即兑现。此外,鉴于死者父母家庭生活困难,施工方向其一次性支付了20000.00元的困难救助金。

    协议履行后,双方当事人对此次事故的处理都非常满意。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使一起因意外死亡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死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维护,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秩序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完)江阳区司法局  周东琴

编辑:马庆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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