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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社区矫正试点启动 5类罪犯可回家服刑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9-27

     ●内江社区矫正试点暨违法青少年帮教点落户东兴区椑木镇

    ●2年试点工作期内,试点辖区内5类罪犯可回家服刑

    9月22日,内江市举行法院社区矫正试点启动仪式,该市社区矫正试点暨违法青少年帮教点落户东兴区椑木镇。2年试点工作期内,试点辖区内5类罪犯可回家服刑。

    5类罪犯可在家服刑

    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社区矫正试点辖区内,将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主动加强与妇联、共青团、关工委、学校、民政部门的联系、协调。据介绍,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等被暂予监外执行,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主刑已执行完毕、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在监外执行的5种罪犯。

    同时,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依法适用非监禁措施,也将实施社区矫正。此外,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相关法院要做好和解工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创造条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但依法必须判处刑罚的案件,当事人又达成和解的,应尽可能不适用监禁刑,也将移送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

    矫正中表现好可减刑

    为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内江市人民法院成立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矫正人员的相关资料将移送矫正机构,防止出现矫正人员脱管。对依法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案件,在作出判决前,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进行判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及社区矫正条件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形成《社会调查报告》,同时对被告人是否可以适用非监禁刑进入社区矫正提出书面评估意见供量刑时参考。

    对判处非监禁刑的已决犯,根据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回访帮教考察,未成年罪犯将作为工作重点。对在矫正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可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且查明属实的,依法减刑;对在矫正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公安部有关缓刑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决定收监执行;对重新犯罪的,应依法数罪并罚。

    对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已决犯,主动进行法律帮扶,开展法制宣传,免费进行法律咨询,以促进矫正对象遵纪守法。 钟琼本报记者田雪皎

编辑:游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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