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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状告儿子儿媳 想要回39万购房款

川南在线2010—2019华西都市报  发布时间:2011-09-27

     内江市隆昌县黄千女士刚起诉丈夫要求离婚不久,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次她和丈夫成了被告,原告是自己的公公婆婆。黄千的公公婆婆要求她和还未离婚的丈夫,返还借给他们在成都购房的款项共计39万多元。而黄千认为,公公婆婆出资买房是为了刚出生的孩子,属于赠与行为。

    黄千说,她和丈夫陈明俊婚后一家人平时都相处得很融洽,直到今年1月22日,黄千生了个女儿之后,丈夫和公公婆婆对她的态度大转变。丈夫陈明俊和她的感情也出现裂痕。8月4日,黄千起诉丈夫要求离婚。9月1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离婚案,但因为财产和女儿抚养权的问题,法院没有做出判决。

    让黄千没有想到的是,8月23日,她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和丈夫成了被告,告黄千夫妇的正是丈夫陈明俊的父母陈大川、赵英。民事诉状中陈述,今年3月,家里在成都以黄千、陈明俊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交付了396705.28元的首付款。因购房款为赵英、陈大川支付,他们要求被告返还所有购房款。

    9月23日,隆昌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父母状告儿子、儿媳的案子。目前该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律师:原告需要证明不是赠与

    四川内江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云长认为,如果说购房款是原告借给被告的,原告要通过出资的书面或录音证据,证明是民间借贷的行为,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购房款。如果原告拿不出证据,就根据《合同法》,可认定为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行为,赠与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

    本报记者侯超

编辑:游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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