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晚报 发布时间:2016-11-11
行车途中调整座椅,听到车外有人喊“撞到人了”,内江一名女司机在慌忙中又错将油门当刹车一脚踩了下去,致使车辆加速,悲剧发生。日前,引人关注的内江市桂湖街“6.·13”交通事故案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肇事司机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3日7时10分许,付某某驾驶川KG92XX号小车,从内江市市中区桂湖街长城大厦车库往大洲路方向行驶。当她驾车上坡时,发现驾驶位座椅位置不合适,遂低头调整座椅,但未停车。在此过程中,她听见车外传来“撞到人了”的呼喊声,原本想踩刹车的她,却在慌乱中错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车辆加速前行,先后挂撞行人王某某、陈某某等多人,并与停靠在路旁的一辆小型客车和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某等8人受伤,以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付某某随即拨打120电话救护伤者,并在现场等待处理。伤者王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上午死亡。
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登记为付某某的丈夫所有,该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限额为12.2万元的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案发后,付某某家属及保险公司赔偿了死者王某某家属经济损失37.8万元,赔偿其余多名伤者经济损失共计17.6万余元及医疗费,以及两辆被撞受损车辆经济损失共计62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1人死亡、7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付某某案发后未履行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行为。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及其家属积极救助受害人,赔偿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付某某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为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邓毅 记者 高波)
编辑: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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