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8-20
昼伏夜出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鱼1000余斤妄图一网打尽?
犯罪团伙浮出水面
近日,泸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泸县牛滩镇某水电站附近,长期有人在濑溪河里大量捕鱼售卖。
非法捕捞河段
泸县公安局随即展开调查,从销赃入手,启用多种手段迅速锁定销赃犯罪嫌疑人,随后顺藤摸瓜,挖出一个利用夜幕掩护、多次在禁捕区域的濑溪河一级支流仁和溪牛滩段非法捕捞野生鱼类的犯罪团伙。
嫌疑人指认捕捞现场
疯狂“捕运销”一条龙
2020年以来,阳某某伙同刘某某、王某等人,使用皮划艇、长达百米的渔网、电鱼工具等,非法捕捞十余次,共计捕捞岩鲤、鲢鱼、鲤鱼等野生鱼种1000余斤。
嫌疑人指认捕捞现场
明知此区域为禁渔区,仍顶风作案
这个非法捕捞团伙有明确的分工,捕捞、运输和售卖等各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形成了“捕运销”一条龙。
部分作案工具和车辆
为逃避侦查,犯罪团伙使用摩托车、汽车将捕捞的野生鱼货运输到银某某、汪某某在农贸市场的摊位售卖。银某某、汪某某明知鱼货是野生鱼类,仍以每斤5元—5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然后分销到餐馆等处。
部分作案工具
警方突袭一网打尽
7月26日晚,泸县公安局突袭交易现场,抓获刘某某、阳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数十公斤野生鱼类、部分渔具和一辆运输车辆。目前,6名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突袭交易现场
查获野生鱼货
警方提醒:
2020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启动。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进行捕捞,将触犯我国《渔业法》《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试图将鱼一网打尽,警方必将你一网打尽!
打击非法捕捞,泸州公安在行动!(来源:平安泸州)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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