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7-26
连日来
泸县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
严厉查处各类危害群众饮食安全违法行为
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以案示警
推动网络餐饮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案例一:泸县玉蟾街道某山庄未按规定留样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26日,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于美团经营的泸县玉蟾街道某山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月25日承接宴席27桌,每桌菜品23份,当事人留样菜品仅7份。当事人未按规定留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留样是食品安全事故溯源、风险排查的关键,宴席就餐人数多,风险隐患更大。本案当事人承接超过100人宴席却未足额规范留样,一旦发生食物安全事故,将无法快速锁定致病源头、处置涉险人群。该案的查办警示各类宴席承办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每餐次全品类留样要求,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守住群体性用餐安全底线。
案例二:泸县玉蟾街道某某冻货水产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6年3月16日,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网络餐饮供应商检查中,发现泸县玉蟾街道某某冻货水产经营部使用氢氧化钠对其经营的毛肚、鱿鱼产品进行泡发,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800元及没收涉案毛肚60KG、鱿鱼35KG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聚焦网络餐饮上游供货环节开展源头治理,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并作出处罚,严厉打击食材供应商为提升卖相、降低成本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全县食材供货商户严格对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合规经营,打通网络餐饮上游食材安全监管链条。
案例三:苏某某无照经营曲药及提供虚假检验报告案
基本案情:2026年5月8日,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网络餐饮供应商检查中,发现苏某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曲药经营,且提供虚假检验报告。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没收违法所得645.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报告的行为,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泸县公安局,泸县公安局对当事人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相关原料经营,本身不具备食品安全管控条件,同时伪造检验报告规避监管核查,严重扰乱食材采购市场秩序。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无证经营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行为启动行刑衔接程序移送公安并追究治安责任,充分体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移送”双重惩戒力度,警示所有为网络餐饮供货的经营主体,证照齐全、材料真实是经营基本底线,造假行为将同步面临行政、治安双重追责。
案例四:泸县玉蟾街道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2日,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于美团经营的泸县玉蟾街道某餐馆检查时,在其专间操作台发现已开封的超过保质期的锦珍生抽(酿造酱油)及“李锦记”蒸鱼豉油各1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锦珍生抽(酿造酱油)及“李锦记”蒸鱼豉油各1瓶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经营,却未落实食材日常查验、定期清理制度,在食品加工专间存放使用过期生抽、蒸鱼豉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本案的查处,警示全县各网络餐饮商户务必常态化自查库房、操作台食材,及时清理临期、过期原料,从加工源头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这几个“反面教材”
都是身边实打实的教训
别再抱着侥幸心理踩红线了
切记把好食品安全每一关
(来源:泸县发布-泸县市场监管局)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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