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9-09
泸州城管曝光3起典型执法案例,明违法后果、划合规底线,帮助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共护城市有序环境。
案例一: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泸州市城管执法部门接到移送违法线索,反映某公司在参与当地计量仪器采购标段投标活动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虚假业绩。经查,该公司投标专员郭某为满足招标文件业绩要求,擅自篡改过往业绩的数量与总价,伪造中标合同金额,将含有虚假业绩证明材料的投标文件通过公司CA锁上传至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投标。该公司虽在首次招标中排名第一,但其违法行为扰乱了正常招投标秩序,直接导致首次招标终止,项目经二次招标才确定中标单位。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的“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禁止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情形。执法部门综合考量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近10.7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齐某、直接责任人员郭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5831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明确了虚假业绩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边界与罚款基数裁量规则,纠正了“业绩注水仅致废标无需担责”的错误认知,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可直接参照的执法范式。通过“单位+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双罚机制,形成全链条震慑,倒逼投标企业建立标书编制、审核、上传的全流程内控制度,从源头遏制篡改业绩数据的造假冲动。清晰划定违法后果边界:此类行为不仅会造成招标失败、采购周期延误、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还会导致企业面临行政处罚、信用公示惩戒等连锁影响,相关责任人员也将承担个人违法责任,打破了“违法成本由单位兜底”的错误预期。
案例启示:
对投标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投标文件合规审核机制,对业绩证明材料逐一核验,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可追溯,依托自身真实资质与履约实力参与市场竞争,杜绝“重中标、轻审核”的管理漏洞。对投标从业人员:擅自篡改业绩数据、伪造合同金额属于明确的法定弄虚作假行为,不仅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事责任,绝不能为谋取中标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对招标方与监管部门:要强化投标业绩交叉核验力度,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绩公示数据库等渠道核查材料真实性,将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惩戒体系,实现虚假投标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持续维护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案例二:未履行违法建设巡查制止报告义务案
基本案情:
2026年5月,江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某小区日常巡查中发现,该小区多栋建筑顶层存在多处正在施工的支模现浇违法建设,且违建行为呈现持续新增、蔓延扩散态势。经查,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行违法建设治理法定责任:未通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新增违建,未对现场施工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也未向违建查处机关履行报告义务,巡查、制止、劝阻的全流程管理台账与工作痕迹完全缺失,属于典型的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违反《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报告,协助查处工作”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建扩散范围广、未履职行为直接导致的危害后果,执法部门依据《泸州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巡查义务的,发现违法建设不予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明确划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在违法建设治理中的法定职责边界,打破了“物业只管服务、违建与己无关”的错误认知,压实了小区违建治理的“第一道防线”责任。通过对应危害后果的从重处罚形成示范效应,倒逼辖区物业补齐巡查、制止、报告全流程履职短板,从源头减少违建发现不及时、处置滞后导致的蔓延风险。清晰厘清违法连锁后果:物业怠于履职不仅会破坏小区公共秩序、抬升楼体承重和消防安全风险,企业自身也将承担行政处罚、信用记录受损、业主信任度下降等多重不利影响。
案例启示: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违建巡查管控责任,建立完整的日常巡查台账,对发现的违建第一时间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属地执法部门报告,做到全流程履职留痕,杜绝“巡而不查、查而不报”的不作为行为。小区业主要充分认识到,顶楼支模现浇、擅自加层等行为不仅破坏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侵占全体业主公共空间,本身就属于明确的违法建设,将面临依法拆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切勿心存侥幸触碰红线。属地监管部门要持续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指导,将违建治理履职情况纳入物业行业监管评价体系,推动实现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从源头破解新建小区违建屡禁不止、蔓延扩散的治理难题。
案例三: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叙永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承接学校房屋拆除项目期间,未依法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擅自将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直接外运倾倒。经查明,该公司未明确合法消纳点位、未报备规范运输路线,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处置体量大,大量建筑垃圾完全脱离城市处置监管体系,存在乱堆乱倒、道路遗撒、扬尘污染等风险。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综合考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长、建筑垃圾处置总量、对市容环境和城市管理秩序造成的实际影响,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清晰划定了建筑垃圾处置的法定准入门槛,纠正了部分市场主体“先施工、后补手续”的错误惯性思维。通过对大规模、长时间违法处置行为的处罚,传递出建筑垃圾全链条严格监管的执法导向,避免大量渣土无序流动造成城市环境次生污染。明确了“处置体量越大、违法后果越重”的裁量原则,对辖区内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类企业形成直接警示。
案例启示:
“先核准、后处置”是建筑垃圾处置不可突破的刚性要求,所有产生、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市场主体,必须提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处置核准,明确运输路线、消纳场所和污染防控措施,坚决杜绝“先倒再说、倒完补手续”的侥幸操作。部分企业误认为“旧房拆除、少量渣土”不需要审批,实际上一旦违法处置形成规模、脱离监管,极易造成乱堆乱倒、道路遗撒、扬尘污染等后果,必然面临相应法律处罚。当前执法部门已通过日常路面巡查、重点区域视频监控、运输轨迹溯源等手段,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消纳”全流程闭环监管,任何未经核准的擅自处置行为都将被依法追溯查处。各相关企业应当引以为戒,主动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法定责任,做到手续不全不启动运输、点位不明不擅自倾倒,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市容环境。
(来源:泸州城管)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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