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10-22
为进一步强化执法震慑,减少同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重复发生,压紧压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隆昌市公布第四批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
隆昌打渔人家鱼火锅店(个体工商户)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6年7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即上岗作业。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作业,易造成交叉污染,增加食源性疾病和传染病传播风险,威胁消费者饮食安全。查处此案,督促餐饮经营者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隆昌木也酒馆(个体工商户)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6年5月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投诉举报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从隆昌本地调味品有限公司购进涉案手工晒醋。上述涉案食品名称为手工晒醋,未标明"酿造食醋",食品外包装上有"零添加"字样但未标注未添加的具体名称和含量,故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手工晒醋后,于2026年4月3日在抖音店铺"豆油大王夫妇"上架宣传"灭菌特级纯粮食醋",该商品执行标准GB/T 18187并无等级划分,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食品"特级"的证明,故认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警示:
当事人通过平台网店以“零添加”标签标注为噱头,以虚假宣传产品等级的营销话术获取溢价,而非依靠真实的产品品质。查处此案,在于以法律手段遏制食品标签和宣传领域的“文字游戏”。
隆昌市楼上烘焙店(个体工商户)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5月29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其操作间的操作台角落存放的已开封使用的食品原料:1. 复配着色剂(柠檬色);2. 装饰糖珠(包衣型压片糖果),以上原料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要求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安全不可逾越的底线,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容易滋生致病微生物、产生毒素,使用这类原料加工食品,极易引发食源性疾病,直接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本案的办理坚持依法行政、惩教并举,在依法作出处罚的同时督促商户完成整改。有效警示各类餐饮经营主体,务必定期排查清理库存食材,严格把控原料品质,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隆昌蜀十五卤菜店(个体工商户)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案
2026年2月11日,隆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投诉举报检查,经查明,2026年2月5日,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核销购买2只鹌鹑,后消费者发现其中1只鹌鹑头部残留较多鹌鹑毛,故认定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直接威胁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反映出个别经营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悬空。查处此案意义在于守住食品安全底线,有效引导食品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
隆昌市麦琪糕点店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开展投诉举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27日生产销售“砂仁糕”(执行标准GB/T 20977-2007),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食品近两周内的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检验报告,故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隆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
当事人作为糕点生产加工经营者,未按规定对经营的食品进行检验,导致产品未经质量把关即流入市场,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食用,存在一定程度的食品安全隐患,且问题产品难以追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
以案治本,警钟长鸣,曝光不是目,规范才是根本。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守法经营是底线,诚信立业方长久,也请消费者擦亮双眼,共同监督,拨打12315维护自身权益。
守护“舌尖上的安全”,我们一直在路上!
(信息来源:我是隆昌微信公众号-隆昌市市场监管局)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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