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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原野市场办公室旁4号摊位巫建平销售的1批次鲈鱼(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期)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3-31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原野市场办公室旁4号摊位巫建平销售的1批次鲈鱼(淡水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6号)》,涉及我市泸县玉蟾街道原野市场办公室旁4号摊位巫建平销售的1批次鲈鱼(淡水鱼)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548;样品名称:鲈鱼(淡水鱼);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08-24;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原野市场办公室旁4号摊位巫建平;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原野市场办公室旁4号摊位;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不合格项目:磺胺类(总量)。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9日向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玉蟾街道原野市场办公室旁4号摊位巫建平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鲈鱼(淡水鱼)19.5公斤,货值1014元,违法所得78元,因全部用于抽样和被使用故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磺胺类(总量)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县市监罚字〔2021〕444号】: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0日

(完)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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