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地区综合性网络门户

泸州男子丢弃口袋 警察打开大吃一惊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5-29

2022年5月27日11时10分许,龙马潭区公安分局特兴派所护渔巡逻队巡逻途中,于特兴街道桐兴村长江与龙溪河交汇处,发现一名违规垂钓人员,该钓鱼人看到警察后慌忙逃窜。

民警立即对岸边进行检查以及核实垂钓人员身份,现场发现一个黑色口袋里由白色布料包裹着一条鱼,因该鱼较为罕见,经联系农村农业局工作人员核实后,确认为达氏鲟鱼(又名:长江鲟鱼),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nEO_IMG_11.jpg

nEO_IMG_18.jpg

nEO_IMG_12.jpg

nEO_IMG_19.jpg

20.jpg

▲此图源于网络

巡逻队员小心翼翼把鱼带回派出所,放入水盆,借来充氧机,这条达氏鲟鱼很快游动起来,经赶来的农村农业局工作人员鉴定和体量,该达氏鲟鱼长达45厘米,健康情况良好,符合放生条件。当日13时许,特兴派出所护渔巡逻队员冒着大雨,在长江边将这条长江鲟放生。

nEO_IMG_13.jpg

nEO_IMG_14.jpg

nEO_IMG_15.jpg

与此同时,另一组办案民警经线索摸排,掌握了嫌疑人的基本信息,在警方的强大震慑和规劝下,嫌疑人马某于2022年5月27日17时许投案自首。

nEO_IMG_16.jpg

经查,自以为雨大路滑,警察不会巡查的马某,当日携带爆炸鱼竿到明令禁捕流域进行非法捕鱼,其对自己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nEO_IMG_17.jpg
▲此图源于网络

目前,马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天然水域禁捕、禁钓

长江流域实行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长江十年禁捕是一年四季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每年3月1日0时起至6月30日24时为春季禁渔(禁钓期),是长江十年禁捕的特别保护期。禁钓期内,全省天然水域禁止垂钓。

禁钓行为

(一)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二)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三)在桥梁、交通要道、堰坝等存在安全隐患水域垂钓。

(四)一人两杆或多杆、鱼钩钩尖总数超过两个的钓具。

(五)使用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等钓具垂钓。

(六)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鱼枪、弓弩等装备辅助垂钓。

(七)使用灯光诱钓方式垂钓。

(八)钩宽超过2cm的鱼钩,钩宽是指钩尖到钩柄的最小距离。

(九)使用其他法律法规禁用的钓具。

禁渔期外垂钓注意事项

(一)每名垂钓者只能使用一根鱼竿、一线、鱼钩钩尖总数不超过两个的钓具进行垂钓,垂钓人员应符合能够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未满16周岁的垂钓人须有成年人陪同。

(二)误钓小于最低可捕标准的幼体及禁捕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

(三)垂钓者每人每天垂钓期间,留取的钓获物总重量不得超过2.5千克,超出部分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钓获单尾(只)重量超过2.5千克的,可以留取,其他钓获物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列入《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种类不纳入钓获物管理。

(四)禁止钓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

(五)不得损坏岸边树木、不得向河道内或岸边乱扔垃圾。离开垂钓区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带走,集中投放至指定区域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垂钓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行承担责任。

(七)垂钓人员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管理。(来源:平安泸州)

编辑:邱果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