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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拘留!古蔺公布十起违规野外用火处罚案例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2-08-24

  8月15日,古蔺发布森林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8月22日,据气象部门预测,未来三天古蔺县连晴高温天气仍将持续,日最高气温维持在42℃以上,全县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

  今年以来,古蔺县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严格管理,这里整理了十起违规野外用火处罚案例,希望起到以案示警的作用。

  【案例一】

  2022年3月28日,民警发现大村镇桑木村(小地名:打秋弯)有人在烧火,民警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当天下午1时许,胡某某在明知严禁野外用火的情况下,在桑木村烧火,被发现后其及时将火打灭。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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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

  2022年3月28日,大村镇堰塘村村民刘某某在自家旁边荒地上用火引燃杂草树枝,民警发现后将火扑灭。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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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

  2022年3月20日18时,东新镇李家寨村邓某某违规野外用火,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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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

  2022年3月28日20时,永乐街道永吉村村民魏某某在离山林地约几十米处的田地上火烧地中杂草,太平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灭火。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魏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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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五】

  2022年4月10日11时,石屏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石屏镇向顶村王某在自己家的土地中焚烧杂草。经调查,王某将杂草堆放在土里,在距离山林不足10米处烧火。目前,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六】

  2022年4月6日10时,石屏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石屏镇扎山村村民王某(女)在自己家的土地里面焚烧杂草。民警立即上前把火扑灭,并口头传唤王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王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七】

  2022年3月29日,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森林防火巡查时,发现在走马村走马小学附近有人违规野外用火。经调查,村民左某某在土地内焚烧杂草。左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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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八】

  2022年8月12日2时,太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永乐街道有人烧火。经查,永乐街道居民李某某、魏某某夫妻两人在凌晨2点,悄悄跑到自家土地里焚烧包谷杆,焚烧点距离林区不足100米。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九】

  太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太平镇走马村村民袁某某,在自家田地里面烧秸秆,距离林区不足100米,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十】

  2022年8月16日20时许,龙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稻香村一处林区旁边有火光,可能有人烧火。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快速、及时地将火扑灭。经查:村民窦某某为了图方便,在距离林区10米范围内焚烧柏香木。窦某某已经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8月17日,古蔺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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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示警,引以为戒,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坚决做到“守住山、看住人、管住火”,我们一起努力!

(来源:古蔺融媒)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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