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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远法院判决:你们6个人,自备28000尾鱼放养河里,同时要拘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02-25

“经过这次教训,我才知道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严重性,今天通过放生鱼苗来弥补自己的过错,为修复生态环境做点贡献。我也会对身边人宣传不要非法捕鱼,共同保护好长江的生态。”

在增殖放流现场,看着鱼苗缓缓游入新场河水域,当事人胡某如释重负,对检察官说出了内心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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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会同县人民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督促4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增殖放流28000余尾鱼苗,对胡某、曾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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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至9月,胡某、曾某等6人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电鱼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同时也造成了渔业资源的损失,水生生物应激、受伤、死亡等现象,导致水生生物成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和栖息地破坏,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胡某、曾某等6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民事责任。

经认定,胡某、曾某等6人共非法捕捞渔获物共5000余克;经评估,造成渔业资源损失达8400余元。

当天上午,6名当事人准备好放流的28000余尾鱼苗,在各部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依次将鱼苗投放至严陵镇红星村五组新场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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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各部门相关负责人也分别参与了放流。放流结束后,检察官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他们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当事人均表示通过此次教训,以后一定严于律己,遵纪守法,远离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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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胡某、曾某等6名当事人除增殖放流鱼苗外,法院还分别判处2-4个月不等的拘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威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庭干警李梅表示:“我们秉持“谁破坏、谁修复”的修复性司法理念,让毁坏者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实施修复,将处罚、教育、修复相结合,为守护野生动植物的家园构筑坚强有力的司法屏障。”

(来源:最内江)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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