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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母子遭恶犬咬伤!拿什么保护你,我的宝贝?

万象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3-10-21

10月16日,四川崇州市一小区2岁11个月女童被一只黑色罗威纳烈犬扑倒撕咬致肾挫裂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被咬伤女童已转入华西医院进行后续治疗,目前仍处于昏迷中,肇事猎犬主人唐某已被崇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近些年来

由于养狗的人越来越多

恶犬伤人事件屡见不鲜

在之前的一些新闻媒体报道中

泸州本地发生的恶犬伤人事件也有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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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医大附院近年也接诊过

一起母子同时遭遇恶犬攻击的病例:

一位怀孕的母亲与6岁的儿子东东(化名)在家玩耍时,被邻居家的恶狗闯进家中疯狂撕咬。东东颈部、双下肢等部位被多次撕咬,其中颈部和左小腿被狗咬后撕脱很大一块皮肤及软组织,双小腿共计15处撕裂伤,损毁严重,脂肪外露。经过两次整形修复手术,才将损毁部位修复完整。母亲腿上被咬伤两处,伤势较轻,经过保守治疗后得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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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犬伤人”的事件中可以发现

大多数的受害者均为

老人、孩子、妇女等体弱群体

据西南医大附院急诊医学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医师陈睦虎介绍,中国是全球狂犬病高发的国家之一,而夏、秋季为狂犬病的高发季。

每年犬咬伤人达1200万人次,而这些被犬咬伤的患者中,以“一老一小”最为多见,即50岁以上的老人和15岁以下的孩子,因为犬只也是“欺软怕硬”,知道健壮成人难对付,而老人、孩子胆小、反抗力弱,特别是婴幼儿细皮嫩肉的,它们就特别喜欢挑孩子肉多的地方下口,比如颈部、臀部、私处等。

那么

我们该如何保护好自己和身边的亲人

尽量避免被犬咬伤

被恶犬盯上,怎么应对

被犬咬伤,该如何处理

下面的《防犬伤攻略》请速速收藏

↓↓↓

防犬伤攻略

狂犬病是狂犬病病毒导致的人兽共患病,发病后会出现恐水、畏光、怕风等症状。狂犬病没有有效治疗手段,病死率几乎100%,但狂犬病是可防可控的,做好预防几乎可以100%防止发病。所以狂犬病预防至关重要。

在我国,犬是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占95%以上,其次是猫。

远离这三类危险狗

预防狂犬病

最好就是避免被狗所伤

我们要远离这三类比较危险的狗:

1、动作形态异常的狗

比如看起来比较癫狂或者惊恐,走路动作不太正常,不停流着口水的,这些都可能是犬类狂犬病发作的症状,在路上遇到这样的狗,一定要避而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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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别人家的狗

有些狗在自家主人面前比较乖,但是对于外人不一定顺从,因此,要告诉孩子,不要贸然逗弄别人家的狗。

3、流浪狗

流浪狗来历不明,卫生状况较差,也要与它们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对

恶犬来袭,该肿么办?

如果你走在路上

看到一只恶犬向你冲过来时

该怎么脱险呢?

首先,保持冷静,千万不要惊慌失措。如果你表现出恐惧,恶犬会感受到并且可能更加咆哮和攻击。

此时,你不能看它的眼睛和它对视,可以进行合理避让,在犬只未攻击你时,不要做出威胁它的动作,尤其不能尖叫、躲避、跑,此类行为会进一步刺激犬只,使其发起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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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犬只已经扑过来

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呢?

手上有东西如矿泉水瓶等,可以扔远转移犬只注意力。还有流传的弯腰假装捡石子,这种方法对于土狗来讲可能会有作用。

如果被陌生的狗咬住,在专业人士或者主人不在的情况下,是很难让其松口的。可以利用一些工具,比如棍子或者随身的背包等,击打其鼻子部位,如果击打其他部位,它会躲避但不会松口,反而会撕扯咬住的伤口,导致受伤更严重,或者用香水花露水等对着鼻子喷,也有可能让其松口。

救治  被狗咬伤后,怎么处理

所谓“狂犬病暴露”是指被狂犬、疑似狂犬或不能确定健康的狂犬病宿主动物咬伤、抓伤、舔舐粘膜或破损皮肤处,以及开放性伤口、粘膜接触可能感染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唾液或组织。

根据《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2023年版)》,狂犬病的“暴露”(受伤)分为三级,每一级都有相应的预防处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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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处置方式为:

1、伤口处理

暴露后的伤口处理,十分重要!简单来说,就是:先冲洗,再消毒!越早越好!

●冲洗:

①被可能携带狂犬病病毒的动物咬伤或者抓伤后,要立即用肥皂水(或其他弱碱性清洁剂)和一定压力的流动清水(大量),交替、彻底冲洗所有咬伤和抓伤处约15分钟;冲洗较深伤口时,可用注射器或者专用冲洗设备对伤口内部进行灌注冲洗,做到全面彻底。

②然后用生理盐水将伤口洗净;

③最后用无菌脱脂棉将伤口处残留液吸尽,避免在伤口处残留肥皂水或者清洁剂。

冲洗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狂犬病毒以及其它的病毒、细菌随着破溃的伤口进入体内,冲洗越彻底效果越好。

●消毒:

冲洗后,用稀释碘伏或其他具有病毒灭活效果的皮肤黏膜消毒剂(如季铵盐类消毒剂等)涂擦伤口;(如伤口碎烂组织较多,应首先予以清创)

●预防其他感染:

根据伤口污染或感染情况,合理使用抗生素,减少狂犬病病毒以外的其他感染。

2、就医

若受伤严重,特别是在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尽快去具备犬咬伤救治能力的医院就诊,由专业的医生处置伤口并根据暴露史和伤口暴露程度给出处置建议。注意越早越好!

3、主动和被动免疫

除了规范处置伤口,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是预防狂犬病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根据狂犬病暴露后的预防处置流程,Ⅱ级暴露,需接种狂犬病疫苗,必要时需注射被动免疫制剂;Ⅲ级暴露,在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同时,还需注射被动免疫制剂。由于狂犬病疫苗注射后的起效时间在7—14天,被动免疫制剂注射后立即起效,可在狂犬病疫苗起效前的这段“空档期”起到相应的保护作用。

首次暴露后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越早越好,同时要全程、规范接种狂犬病疫苗,才可刺激机体产生抗狂犬病病毒的免疫力。狂犬病疫苗接种有四针和五针法,主要是根据不同的疫苗生产厂家要求来的。

如果您是狂犬病高暴露风险者,比如从事狂犬病研究的实验室工作人员、接触狂犬病病人的工作人员、兽医、动物收容机构工作人员、接触野生动物的研究人员、猎人等,或者您计划前往狂犬病流行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可以进行暴露前免疫。

被犬咬伤后,除了要预防感染狂犬病,还要防止破伤风感染,注射破伤风抗毒素或破伤风免疫球蛋白。

由于发生破伤风的风险不仅存在于各种外伤,人体内也是自带破伤风细菌的,因此凡是有伤口破溃、出血等风险,都可能感染破伤风,主动进行破伤风疫苗的注射也是很有必要的。

4、心理干预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遭受严重犬咬伤的患者,不仅面临着身体的创伤,他们的心理也可能遭受重创,特别是受过犬伤的老人、孩子等,有必要及时对他们进行心理干预指导,帮助他们战胜心理障碍,避免发生创伤后应激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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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泸州“铲屎官”看看,

文明养犬怎么做?

泸州市公安局等四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已于2018年12月17日起执行。《通告》划定了犬只限养区范围,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等。

犬只限养区范围:

泸州市城区、近郊区、工矿区、游览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

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及犬只免疫证明,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犬只准养证。

限养区如需饲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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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养区犬只管理: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3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公共绿地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由公安、城市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二)每年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并对养犬证进行审验。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三)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挠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医生

陈睦虎

急诊医学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主任医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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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院前院内急诊急救、急危重病救治工作20余年,擅长多发伤复合伤、创伤重症和急腹症等危重疾病的诊治。

(来源: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文/赖谦 汪帆)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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