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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以房抵债网签备案,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杂谈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8-09

  执行异议审查中,常有案外人因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开发商以其名下房屋抵偿债务的情形,但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仅仅办理了网签备案。一旦该房屋被人民法院查封,案外人以其办理了网签备案为由要求排除执行。那么,基于房屋产权监理所办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能否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以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以保护。但应当具备一定条件,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以登记转移所有权;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其他财产性权利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或者合同等财产权属证明,完成了相应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案外人与开发商达成合意,开发商以案涉房屋抵偿所欠案外人相应债务,形成了书面合同并在有权机关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但合同登记备案系为防止房屋出卖方一房多卖,保护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不具有变更物权、对强制抗执行的效力。

  对已登记的不动产,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权利人。对人民法院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案外人无权以商品房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由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熊 涛)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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