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04
日前,泸州市医保局对市民网络问政咨询“妻子购买了城乡医疗保险,未购买生育保险,生产是否能报销,如何报销?”作出回复: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所以生育保险仅针对职工生育报销,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按照现行政策,购买城乡医疗保险的居民在生小孩时可以报销,报销金额纳入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目前,泸州市内实行的是限额报销,购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顺产限额报销1000元,剖宫产限额报销1500元,在居民住院分娩时可直接在医院通过刷医保卡报销。(完)
编辑:成欣
关注川南在线网微信公众号
长按或扫描二维码 ,获取更多最新资讯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