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0-12-27
12月24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宜宾“7.02”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件的第一起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徐某某、宋某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在涉案河段增殖放流价值4.49万元的黄辣丁、清驳等鱼苗5.49万尾,同时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安排,适时开展为期15天的鱼类保护宣传。
这是宜宾法院宣判的首例“增殖放流+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资源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徐某某、宋某某等人于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期内,在金沙江宜宾市屏山县新安镇、新市镇等地河段,多次使用“地笼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黄辣丁、清驳等野生河鱼,销售给宜宾市翠屏区某河鲜店老板张某某,共计非法牟利5232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宋某某等5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某某、宋某某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评估意见,应当依法承担对长江流域宜宾重点水域涉案河段生态环境予以修复的责任以及负担专家组调查评估费用,并开展为期十五日的鱼类保护宣传。遂依法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是公安部督办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35人,涉案金额800余万元,被农业农村部评为2020年首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违法捕捞十大典型案例。本案是该系列案件的第一起案件。(来源:宜宾市翠屏区法院)
编辑:肖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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