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1-01-31
2021年1月28日,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该案被告人刘某因生产、销售含有罂粟壳成分的卤制品,被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年,被告人刘某在从事中餐服务及卤制品制作、销售期间,两次将罂粟籽加入卤水中制作卤制品。2020年7月2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抽样检测中发现,刘某所销售的卤鸭、卤水样品中含有可待因、吗啡、帝巴因等有毒有害成分。

含有可待因、吗啡、帝巴因等有毒有害成分的卤制品
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审判现场
据此,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来源:珙县人民法院)
编辑:邱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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