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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出台公积金新政

资讯川南在线  发布时间:2026-04-02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和延续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积极响应国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居民合理住房需求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安居、服务民生的核心作用。根据部省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和延续以下住房公积金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单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70万元,双缴存人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在此基础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已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30%。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标准

  购买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三、提高无房租住商品房提取额度上限标准

  本市无房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标准调整为:以家庭(本人及配偶)为单位,单身家庭1500元/月、18000元/年;已婚家庭2000元/月、24000元/年;二孩家庭2500元/月、30000元/年;三孩及以上家庭3000元/月、36000元/年。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上述上限标准。

  四、延续实施购买自住住房代际互提政策

  缴存人及配偶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的,购房一年内双方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非贷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购房款,贷款购房的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且优先提取购房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五、延续实施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购房首付款政策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市范围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期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提取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六、延续实施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政策

  缴存人或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自医疗费用结算之日起一年内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患者重大疾病提取,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且不超过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重大疾病提取病种范围以四川省职工保障互助会认定的在职职工重大疾病病种为依据。

  七、延续实施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取消住房套数限制政策

  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偿还购房贷款(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符合本市提取其他条件下,取消缴存人家庭住房套数限制。

  八、延续实施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政策

  缴存人家庭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缴存人家庭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或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予贷款。

  九、延续实施贷款额度核定与缴存月时间系数脱钩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征信报告记录近两年内均不存在逾期情形的,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单笔贷款额度核定不与缴存月时间系数挂钩。

  十、延续实施期房项目最低放款条件政策

  期房项目相应楼栋主体工程进度达到1/3后,可发放对应楼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一、延续实施商转公贷款政策

  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人将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

  (一)商转公贷款对象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对象为商贷的借款人和其配偶,且商贷所购住房产权为借款人单独所有或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二)商转公贷款条件

  商转公贷款的申请人及配偶除应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贷已正常还款满12个月(含)以上且未结清;

  2.商贷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且已办妥抵押登记;

  3.商贷银行为该套住房的唯一抵押权人,除商贷设定的抵押登记外,无其他抵押、查封、居住权设定等权利限制情形;

  4.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5.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予商转公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商转公贷款:

  1.商贷所购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2.商贷当前逾期;

  3.商贷有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记录;

  4.商贷所购住房产权有除夫妻以外的第三人。

  (四)商转公办理模式

  商转公贷款业务采用“先还后贷”和“直接转贷”两种办理模式。

  1.“先还后贷”模式指申请人在通过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审批后,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模式适用于所有商转公贷款业务。

  2.“直接转贷”模式指商贷银行愿意采取顺位抵押方式配合申请人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可直接将原商贷转为本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模式适用于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商转公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银行发放的商贷。

  采用“直接转贷”模式办理的,贷款资金不足以结清商贷时,借款人应将差额提前存入委贷银行指定账户,按规定结清商贷。借款申请人应配合委贷银行在商转公贷款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商贷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额度除应符合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外,同时还应不超过商贷剩余本金的余额,且须为1000元的整数倍。

  十二、上述第四、五、十一条政策实行灵活启停机制,本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85%(含)时暂停,暂停前已受理的业务正常办理;个贷率低于85%并持续3个月,可继续开展。

  十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日

(信息来源:泸州公积金服务号)

编辑:李永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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